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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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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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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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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来得不早,里面位子满满的,最后只能找个路边贴边停,侧放水平一直不过关,弄了半天才停好。保安还行,还算客气。价格还行。十院新楼不知道什么时候好,我见过设计图,应该有比较大的车库吧,期待一下。对了,医院的门口,交通就是混乱呀,没事尽量别从延长路这一段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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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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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场资源统筹利用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多元共建、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目标管理,督查、推进停车场建设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工作;
(五)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统一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停车场,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第十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停车需求相适应,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其引导政策、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旧住宅区、扬州古城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
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第十二条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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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院子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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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80平院子设计停车位的方法:可以在进院门的左侧墙边处,预留出足够大的空间供停车用。停车位规划设计的前提是进车出车方便,所以只要预留出足够的空间供车进出就可以,停在哪一边看个人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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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是怎么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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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扩展资料
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网络问政平台-新建小区停车位数量配比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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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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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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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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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第十六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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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济医院东院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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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仁济医院经过扩建如今的规模非常大了,停车难的问题也解决了.但是发现虽然有好几个车库,但是大多都是给本院的医生用,来医院需要停车就必须开到医院的最后面----靠近临沂路上了.可能对于目前来讲觉得非常不方便,停完车还要走5分钟的路才能到门诊.但是看了一下停车库的周围,估计今后就会变得非常方便了,因为在临沂路上和浦建路上分别新开了三扇门,这样大大缓解了东方路上的拥挤.这里的停车收费9元一小时,一般都要停上几个小时,因为总是要排队,所以建议在3:30左右去,门诊4点结束,这样不用担心排队了.随便在停车库附近走走发现这里的环境还是很不错的,现在的季节桂花开得特别香,还有桂圆树,更有趣的是还发现了种的菜呢.可能是施工时工人种的吧,今后可能就会种上花草了,所以赶紧用手机抓拍下来了,也算是一道有趣的风景线吧,真是难得呀!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千秋霸业)贡献关于“仁济医院东院停车场”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安于现状)贡献“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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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在医院设计的要求中,要实现医疗现代化、建筑智能化、病房家庭化、其核心是建筑智能化,没有建筑智能化,就难以实现医疗现代化和病房家庭化。
由于智能化医院功能复杂,科技含量高,它的设计涉及到建筑学、 护理学、卫生学、生物学工程学等科学领域,加之医学发展快,与各种现代的高新技术相互渗透和结合,都影响医院的功能布局的设计。如何进行医院的设计工作,已成为医疗卫生部门、建筑设计部门共同面临的急切解决的课题。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医院工程的实践经验出发,对智能化医院的设计方案及其难点阐述和讨论。
如何进行智能化医院的设计,首先应从认识医院的使用功能和特点出发。
医院不同于宾馆、办公楼、商住楼等。它是“以病人为中心”实施医院服务的特殊场所。医院的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人员密集、流量大。第二设备密集,物流量大医院医疗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品种与数量之多,也是普通楼宇无法比拟的,根据设备的功能可分为四类:
* 普通楼宇设备:如给排水、供配电、通风空调、火警消防、电梯等设备。
* 建筑医疗设备:这是同病房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调试的医疗设备。如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压缩空气、麻醉气体的供应回收、中心对讲、中心监视、层流病房、洁净手术部等。这些设备是医院所特有的。
* 病房医疗设备:如监护设备、急救设备、小型治疗设备的检查设备。
* 办公及会议设备:医护人员使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各类教学设备在医院内也占有较多的数量。
第三信息密集、流通复杂。医院的运行管理是复杂的,既有人的管理,又有物的管理。人的管理既包括对病员的管理,又包括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对物的管理更是多元化。医院管理信息流通是多渠道的,有行政管理信息的流通渠道,也有医疗管理信息的流通渠道。
智能化医院是在通常的医院大楼设计中增加了部分或全部智能医院的“智能”功能,是智能医院中的特殊类别。
智能医院通常由三大系统组成,即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楼宇自动化(BA),并将这三大功能结合起来,实现系统的集成。
在具体的设计中,智能医院通常包含下列若干弱电系统,信息通信;广播设备监控;公共安全管理;综合布线;办公自动化;系统集成。
智能化医院是以普通医院为基础提升了建筑“智能”功能,虽然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相同,但在就医环境上是普通医院无法相比的,普通医院基本上无集中空调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弱电系统也只是基本的呼叫系统、电话系统和广播、电视系统,而智能化医院是经过建筑师对建筑外型、色彩、内部功能布局及空间环境的精心设计,以满足人们对心理的、生理的需求,同时楼内采用了空调、通风系统、集中供热系统和病房以小开间宾馆化设计,病房内具有带淋浴设施的独立卫生和电话、广播、电视设备。弱电系统设计上采用了智能大厦内的大多数"智能"系统,实现了楼宇设备计算机管理、医疗服务网络化和管理自动化。
智能化医院大楼是具有智能大厦功能的特殊建筑,虽然两者在智能系统的形式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不同,服务对象的目的不同,系统设计时表现出的侧重点自然有所差异,前者更多的强调围绕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比如:病房设计如何考虑为一部分病人提供广播、电视服务,又考虑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楼宇自控中结合医院的特点增加供热水管路的监控,供氧和吸引设备的监控;安保系统如何解决病房区非值班入口的管理控制,又满足消防规范对通道疏散的要求。此外智能化医院具有一些通常智能大厦没有的专用于医院病人服务的系统。
智能化医院大楼由于医院本身是唯一的使用者,服务的对象就是病人,对楼内计算机局域网络功能的实施,对弱电系统的实施均有实际的、明确的要求,相比那些虚名的“智能大厦”,更易进行系统集成,将更多的体现出智能医院的“含金量”。
在某医院智能化工程的初步设计中,弱电系统工程包括12个子系统:
* 综合布线系统
* 计算机网络系统
* 数字化医院
* 医院视讯系统
* 远程会诊系统
* 呼叫系统
* 屏幕显示系统
*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公共广播系统
* 闭路监控及防盗系统
* 停车场管理系统
* 楼宇自控系统
笔者认为其中数字化医院、医院视讯系统和远程会诊系统是技术难点和科技含量较高子系统,下面重点阐述和讨论。
一、数字化医院
信息是信息革命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化的程度与现代医院生存和竞争能力水准直接相关联。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直接利益是极大地提高医院运营的效益。
效益为中心的医院管理体制是新经济时代(即知识经济又称效益经济)产生的新的管理体制。效益为中心的医院管理体制包括了质量为中心和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系统。
效益为中心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效益为中心的管理体制的全面实行依赖于医院信息系统的全面建立和使用。
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管理模式是对于结果可以进行量化评估的思维和管理模式。它是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效益为中心的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
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不是一件工具或者一台仪器设备,它是一个高效运营的医疗结构的基础设施和基础结构
临床信息系统(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 CIS)和医院管理系统(Hospital Management System, HMS)一起构成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
HMS是将医院作为一个经济经营体来进行管理和运作的系统。该系统由若干功能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包括财务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系统,人事系统等非临床功能子系统。有些方医院管理系统亦包含病人挂号系统等基本和简单的临床功能子系统。
CIS由处理临床信息的功能子系统组成。这些功能子系统包括门诊管理系统,病人护理和电子病历系统,医学影像系统,药房管理系统,实验室(化验)管理系统,远程管理系统,医学资料总库和信息集成与广域传播系统等。
科室级临床信息技术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已较为广泛地在发达国家应用。全院/跨院级临床信息的技术发展在最近几年进入应用阶段并可望在今后十年左右进入广泛应用阶段。
CIS的出现,顺应了当前医院管理及整个医疗行业整合的大趋势。CIS是以医生工作站为核心,以医患信息为主要内容来处理整个医院的信息流程。这对于和医疗保险系统的连接,社区医疗的事例所需要交换的医患资料是相匹配的。同时,这一思路和当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HL7标准的设计思想(医疗事件驱动Trigger Event )也是一致的。
目前医院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生产厂商各自为政,也很少考虑到用户集成的需要,因此,其产品或者无法和其它系统集成,或者可以和其它系统集成,但是其数据交换的接口是厂商自己定义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各厂商“占山为王”的局面,给建立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医院信息系统带来了极大困难。困难体现在这么几点:要么各子系统根本无法集成,也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医院信息系统;要么各子系统都要和其它子系统用对方定义的接口标准交换数据,这样虽然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医院信息系统,但是集成的复杂度很高,开销也非常大,后期也不容易维护。
两个子系统之间必须支持统一的标准才能进行集成,进而交换病人信息。
各个子系统必须支持统一的标准才能降低集成的复杂度。所选择的标准必须是开放的,才能降低标准取得的成本;所选择的标准必须是简单且没有实施技术难度的,才能降低集成的实施成本;所选择的标准必须是可靠,才能降低集成的维护成本。
集成将有三种以下模式:
* 单一厂商模式:优点是传统模式,无需集成,项目管理简单,技术复杂度低,节约经费;缺点是应用范围受限,功能受限,单点失误,单供应商风险,维护较差,维护费用较大,无法实现完整解决方案;
* 多厂商模式:优点是适合应用,系统水平高,容易修改,分散费用;缺点是厂商过多,选择困难,管理困难,技术复杂;
* 混合模式:分别选择单一厂家建设费用/财务管理系统、电子病历系统,多厂家建设其它系统;将整个系统进行有限划分,既保持了系统的灵活性,又限制了系统的复杂度。
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比较合理,也适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以往的国际CIS市场十分混乱,众多中小公司的小型产品充斥市场。由于没有好的总体规划,导致系统互连复杂、数据冗余、维护困难。
在选择子系统的接口标准时,推荐采用HL7。目前,国际上也普遍采用HL7作为医院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标准。
不是说使用HL7作为临床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好的标准还要好好地运用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在应用HL7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少挑战,其中最常见的挑战有:
医院,特别是医院的决策者对HL7的重要性要有充分认识。首先要认识到应用HL7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构建医院信息系统时,将系统应用标准和接口规范统一到HL7。
临床信息系统供应商对HL7的支持。如果厂商不支持HL7,那么我们谈HL7只是“水中捞月”。从现阶段来看,绝大部分厂商的产品并不支持HL7,但是我们也看到很多厂商逐渐意识到支持HL7的重要性,并正在逐步地改进自己的产品以扶持HL7。在这一过程中,医院的推进起到很大的作用。
十五期间,我国医院信息化的重点将向临床信息系统(CIS)建设转移,大量临床系统需要与HIS(医院信息系统)集成,互连集中成的标准化问题则成为各方重视的焦点,它可以节约大量资金,提高质量和可靠性,简化不同厂家系统互连的复杂度,提供大规模HIS集成的可能。目前集成的两个最重要的标准是DICOM3和HL(Health Level7,医院信息系统互连标准)。HL7是HIS(医院信息系统)集成的接口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内容,将对整个HIS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的标准,成为近年来国际上的热点。
HIS系统产品国内外品种繁多,GE公司等国际著名品牌纷纷抢滩中国市场,质优价贵,仅有少数国内著名三级大医院采用。国内产品中以(北京)众邦慧智公司产品技术领先。众帮慧智公司开发的HIS,包括门诊收费、医嘱住院等十三个模块。该系统采用Client/Server结构,使用Windows NT操作系统及SQL7.0数据库,其功能覆盖了门诊及住院病人就诊的主要科室。在国内第一次尝试使用HL7连接PACS与HIS,它作为国内第一个大型医院信息系统(HIS),近年来,在不断完善现有系统的基础上,正在建设医学图像存储传输处理系统(PACS)、检验科学信息管理系统(LIS)、手术室信息管理系统(ORIS)、临床监护信息管理系统等。
二、医院视讯系统
医院示教系统是用于医院手术室手术过程的现场演播和记录,是提高医院医疗技术的重要手段。电视示教系统划分为二个区域,手术室、医技摄像区和教室演示区。由手术室采用直播式无影灯彩色摄像机从手术部位的上方进行监视,并在监控机房对摄像机进行遥控操作,摄像机的控制线、视频线、电源线均由监控机房供给,画面经同轴电缆传送到演示教室的投影设备上,此系统通常附有双向对讲通话功能。摄像机与显示装置通常采用多头单尾的形式。
示教信号源数量设置,按某院方所定手术室2间,医技区3间。
双向视频通话慰视系统:按某院方所定完成8间产房有8间ICU病房的慰视。
三、远程会诊系统
远程会诊系统是为了增强医院间学术交流,寻找社会力量对疑难病例进行远程距离会诊,或利用自己的专长帮助他人,是一种新型的医院手段。远程医疗需在医院内设一会诊室(主会场),内设一套远程医疗可视诊断系统,能将会诊的实况通过摄像系统将图像传送到会诊室投影设备上,并具有语言交流功能。远程医院系统可利用ISDN数字程控交换网或Internet网进行双向交流。
四、医院视讯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及CCTV监控报警系统
某医院设计方案将示教、慰视、远程会诊、监控系统融为一体。系统中由前端摄像机,监控室监视控制设备,报警探头,电源及其他附件等组成。
该系统设一个监控控制中心,同时预留3个分控中心接口,以便方便扩展院长等分控。
中心控制室可及时控制和监视医疗中心的情况,操作人员可在中心控制室内对医疗中心内外监控点的所有图像进行调用,监看,控制,对所有图像资料存储,检索。
预留分控中心也可控制和监视整个医疗中心的情况,预留的各分控键盘与监控中心的主控键盘功能相当,便于多级控制管理。
对主控键盘和分控键盘优先权予以定义和限制,确保重要人员优先对监控系统进行指挥。
示教系统由前端高速球及手推车中的高速球将整个手术过程摄制下来。
某医院示教、慰视、远程会诊及监控报警系统由固定摄像机及云台摄像机、矩阵控制主机、操作键盘、数字硬盘录像机、高清晰度监视器、红外报警探头、编解码器、供电电源等主要设备及信号传输媒介组成。
系统前端需配备室内摄像机、大厅出入口云台摄像机,要求摄像机分布合理,室内摄像机观察重点区域,大厅出入口云台摄像机要求全方位,能快速跟踪目标。
控制室的监视屏要对前端摄像机实行全范围监视,经矩阵控制进行时序切换或人工切换交替显示。监视优先级:火灾→偷盗→违纪:通过操作键盘任意切换所需画面。
系统支持网络互联及弱电系统有关接口、协议、数据库等方面的集成服务。该系统矩阵控制主机能通过与计算机多媒体系统联网,与火灾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联动(配有与110报警系统联动接口),由计算机发出指令启动CCTV系统矩阵控制主机将相应的摄像机摄取的图像切换至详情监视器并可录像记录。
对系统中重点防范部位如收费窗口,财务室等进行重点防范。
该系统共有57路视频信号:其中主楼内共27路摄像机视频信号;医技区5路视频信号。
主楼27路及门急诊楼7路摄像机视频信号通过视频电缆传送至主楼底层值班控制室的2台MD200智能字符叠加器,由字符叠加器送出的其中一路视频信号接入2台十六画面硬盘录像机进行录像,另一路视频信号输入至切换矩阵,再由切换矩阵输出至监视器上显示。
慰视系统共16路,点对点的信号传输到监控室的小型音视频矩阵,再由矩阵输出到监视器上。
远程会诊系统通过编解码器将数据流压缩打包,通过网络远程传输至分会场。主会场视频信号通过编码器压缩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分会场由解码器将数据解压在网上浏览。
示教系统6路视频信号,其中移动式上1路信号直接输入到长延时录像机上。再由录像机输出到监视器上。其余5路信号通过8路硬盘录像机的网络串口输出到局域网,各教室通过IP地址搜寻查询所录过程。
这是以网络为核心的系统,所有的子系统或设备均可挂上网运行,并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传送和交互,医院内部通过局域网运行;远程会诊系统通过广局域网运行;此时的监控装置完成基本监视与报警功能,网络通信实现命令传递与信息交换,计算机系统则统一整个综合数字网络管理系统的运行。其特点是可以实现综合性医院管理功能,从而有可能在图像压缩、多路复用等数字化进程基础上,实现将电视监控、示教、慰视、远程会诊这四要素真正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数字网络,特别是将其建立在社会公共信息网络之上。
五、医院视讯系统和远程会诊系统其他方案
医院视讯系统和远程会诊系统是智能化医院的最有特色的亮点,也是“含金量”高的技术难点,已对国内外相关技术和产品深入的调查研究。国外相关技术和产品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已有,但价格昂贵,不能接受;而国内相关技术和产品罕见,该设计方案已选定上述先进、合理、节省设计方案;但换一种思路考虑,另辟蹊径,我们关注另一方面相关技术和产品,即安防领域的新技术——视频网络监控系统,也推荐给院方考虑,作为第二套设计方案,技术先进,但价格比上述设计方案贵(也比国外相关技术和产品价格低),还无医院类型的应用实例,现介绍如下:
格雷远程视讯系统是一种国产视频网络监控系统产品,采用的是完全独立的编码技术,音视频的转换、传输目前属国内首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该系统已达到国际同步水平。经测试,该系统的音视频信号同步传输画面清晰、系统操作简单,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特点,而且维护简便。
性能指标如下:
* 图像清晰度:
由于采用了独有的图像算法,使得在4画面时的每个小画面图像清晰细腻,分辨率可达512×384真彩色;
* 安全保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特殊编码技术,所传输的图像及信息高度安全保密。
* 录像参数:
单路最大分辨率为768×576,25帧/秒,真彩色。
* 图像存储:
循环录像硬盘容量120Mb/小时左右。
* 压缩比:
软件压缩比自适应,根据移动物体运动量自行决定压缩比由 200:1——2000:1。
* 软件平台:
Windows 2000\ Windows XP。
* 支持协议:TCP/IP协议。
1. 医院示教系统:
本系统采用专用视频采集卡、可以采集48万像素的视频采集设备,搭配计算机主机设备在局域网中提供近似于DVD质量的画质,图像显示质量 768*576。
每套包括:专业服务器1台,示教软件服务端1套,视频采集卡一块,视频分配器1只,4只高分辨率焦距可控摄像机。
2. 双向视频慰视系统
本系统采用或USB接口的摄像头可以采集30万像素的视频采集设备,搭配计算机主机设备在局域网中提供近似于DVD质量的画质,图像显示质量 384*288
每套包括:计算机2台,可视系统软件2套,USB摄像头2套,麦克风2只,耳机或音像自选2套。
3. 远程会诊系统
本系统采用BT848芯片组的FLYVIDEO EZII 视频采集卡、可以采集48万像素的视频采集设备,搭配计算机主机设备在512Kb/s的ADSL连接速率下提供近似于DVD质量的画质,图像显示质量 768*576。
每套包括:专业服务器1台,远程会诊软件服务端1套,视频采集卡一块,视频分配器1只,4只高分辨率焦距可控摄像机,麦克风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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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制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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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条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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