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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车场有人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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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都智能停车场了,应该不用工作人员了吧。看里里通的介绍上说目前还是有工作人员的,做一些秩序维护之类的工作。不过我觉得如果还需要工作人员,就不够智能了,还需要努力开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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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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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法规依据;
2、小区现状;
3、适用范围及对象。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在住宅小区、大厦、机关单位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而人们对停车场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使用更加方便快捷,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乐。不仅提高了现代人类的工作效率,也大大的节约了人力物力,价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使得整个管理系统安全可靠。包括车辆人员身份识别、车辆资料管理、车辆的出入情况、位置跟踪和收费管理等等。是现代化停车场车辆收费及设备自动化管理的统称。是将停车场完全置于计算机统一管理下的高科技机电一体化产品。他以感应卡IC卡或ID卡为载体,通过智能设备使感应卡记录车辆及持卡人进出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其信息加以运算、传送并通过字符显示、语音播报等人机界面转化成人工能够辨别和判断的信号,从而实现计时收费、车辆管理等目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为什么要收费
路内泊位作为公共停车资源,主要目的就是实现驾驶人短时间停车使用,鼓励即停即走。然而僵尸车、推销广告车等长时间,甚至长期占用车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路内停车泊位难以发挥出车辆临时停靠的作用,而智能化管理+价格杠杆是国内很多城市实现路内停车泊位规范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车位周转率是一项长效机制。对路内泊位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收费是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引导驾驶人短停快走,避免长时间占用道路停车位,畅通城市静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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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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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系统一般以射频感应卡为载体,通过感应卡记录车辆进出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完成收费策略实现,收费账务管理,车道设备控制等功能。
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设备、车道管理设备搭建的一套对停车场车辆出入、场内车流引导、停车费收取工作进行管理的网络系统。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必备的工具。它通过采集记录车辆出入记录、场内位置,实现车辆出入和场内车辆的动态和静态的综合管理。
车道控制设备是停车场系统的关键设备,是车辆与系统之间数据交互的界面,也是实现友好的用户体验关键设备。所以很多人就直接把“车道控制设备”理解成“停车场系统”,很多专业设备提供商也在介绍材料中把两者混淆。
实际上,车道管理设备与停车场管理系统之间有本质区别,停车场管理系统是由电脑、管理软件、网络、车道设备组成的完成停车场管理功能的集合体。
特点
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专业一卡通管理系统根据多年设计、安装停车场收费系统的经验,收费系统在设备选型上选用了适合地下车场管理的耐用可靠设备,在工程施工质量上做到严格施工要求。
在软件和系统设计上为车场提供了一套最严格、最先进、易用、便于维护和运行可靠的收费系统;一套能有效的堵塞收费漏洞,降低操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的现代化收费管理系统。
应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城市的交通拥挤便是这种变化引起的现象之一。城市由于交通设施的增加造成的交通拥挤甚至混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这种不便迫使人们去寻找高技术的有效手段去解决这种不便。
智能化的停车场就是顺应这一时代需求的高技术产物。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混乱,而且可以促进交通设施的正规化建设,同时也尽可能地减少车主失车被盗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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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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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国资、园林、商务、税务、卫健、教育、体育、人防、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政策扶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策支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不影响原有设施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未利用的储备地、代征以及收储的边角地等地上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第十三条单位停车场建设应当满足本单位基本停车需求。新建住宅区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住宅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场(位)。鼓励增设会客停车位。第十四条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位)。
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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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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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道路停车泊位坚持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的理念,遵循有偿使用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场、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以外,向社会开放的,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以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统筹指导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协调指导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全市停车诚信系统。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提出意见,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统筹指导停车场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验收和使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停车场相关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与落实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导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核,编制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可以参照市的规定,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第七条鼓励国有、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依法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并加强宣传、引导。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制定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普及5G移动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在停车场行业中广泛运用。鼓励我市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兼容ETC等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
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将相关停车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收集和整理各自工作中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停车引导信息,提供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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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性备案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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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深圳为例,有停车场营业执照,还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扩展资料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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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银川市新增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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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第六条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五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第十七条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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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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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附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以外独立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公共广场等地划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机动车停车治理工作,统筹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科学发展,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设施布局,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的停车行为,组织拟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行为,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坚持需求管理、统筹规划、社会共治、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有序停车、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七条推动机动车停车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化水平。第八条坚持停车治理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相结合,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提高公共交通运力和效率,吸引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缓机动车停车压力。第二章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第九条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城市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第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规划改造老旧居住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关于片区停车综合改善的意见,设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并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停车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公布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促进停车产业发展。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建设强度、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建立相应调整机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建筑物总面积大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除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按要求配建停车位外,原建筑物面积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当在改、扩建的同时,按不低于车位差额数的百分之三十予以补建。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备无障碍设施。
因地质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规划等审批要求实施时,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报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以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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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车怎么知道你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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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智慧停车是通过摄像头抓拍车牌信息记录停车时间的!
判断车离开的方法有很多,比如使用电子监控摄像头24小时就行监控,车辆离开的时候,电子监控系统就会识别到车辆离开,并且把信息上传到宜停车的系统里面。
还可以使用一些传感器,在地面上安装一个车位的编号框,里面安装有需要的传感器。车辆离开的时候,传感器就会把感应到的数据,反馈到宜停车的电脑里面。
智慧停车是指将无线通信技术、移动终端技术、GPS定位技术、GIS技术等综合应用于城市停车位的采集、管理、查询、预订与导航服务,实现停车位资源的实时更新、查询、预订与导航服务一体化,实现停车位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停车场利润的最大化和车主停车服务的最优化。
智慧泊车公司是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接管市区公共道路停车场的。接管以后,按照“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设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科技手段)的要求,积极对接管的停车场进行逐步规范。
目前255个停车场完成设置审批,其中长安区75个,桥西区70个,新华区45个,裕华区57个,高新区8个,泊位总数92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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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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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人员、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含临街建筑退线区)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等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政府投资的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临街建筑退线区)停车泊位和非机动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监督、配合做好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相关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性停车场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并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提供政策支持。第八条加强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提升停车管理的高效性、精准性、实用性。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市停车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
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并与城市交通体系相衔接。第十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管理政策导向和目标、停车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和对策,并及时纳入建设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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