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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停车场设施管理)停车场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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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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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智能引导、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民防、行政审批、工商、质监、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空间,投资建设地上、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具体扶持政策由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编制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各县(市、区)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配建比例。

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数量和区域未经规划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对于新建或者改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邻近区域存在停车位缺口的,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可适当提高该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20%增建停车位,并对社会开放。

新建建筑物超标准配建并向社会开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可以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第十二条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第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投入力度,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中心城区6000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的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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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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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第四条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性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形成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占道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第六条市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统一运营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防、园林绿化、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鼓励和引导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第十条鼓励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停车信息网。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临沂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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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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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用于临时停车的空间。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停车场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市区空闲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便于桥梁维护、保养作业。第八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开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停放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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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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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 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 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 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 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 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 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 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 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第一条 停车场必须符合“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有安全围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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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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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一、 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负责,在管理所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二、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三、 严格管理,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卫生日产日清,定期清洁打扫。

四、 按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 摩托车保管业务必须统一集中保管,并按位编号。

六、 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七、 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一、磁卡保管

停车场月租卡或临时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折叠。如不慎遗失,临时车主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员,经检查有关证件后方可取车,并交纳停车费用及磁卡工本费150元;固定车位车主应向管理处报失及补发新卡。

二、泊车规范

1、 必须按指示标志行车,按顺序进出。不得停泊在车位界线外,不得妨碍出入口或通道;禁止在有防火卷帘标识处停车。

2、 进场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及统一停车要求(车头朝外)停放。如有违反,本场将采取锁车措施,锁车期间停车费用自付。

三、管理办法

(一)固定车位停车:

已售车位及年(月)租车位属固定车位,车辆凭管理处办发的磁卡进出,按指定车位停放。磁卡需在有效期内专车使用。如需变更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临时车位停放:

1、 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入口领取停车场时租卡。

2、 在停车场管理员指引下泊入停车位。

3、 离场时,在出口处凭停车场时租卡交纳停车费用并交回滋卡。

四、安全注意事项:

1、 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

2、 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

3、 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

4、 月租车和临时车磁卡及贵重物品,请随身带。

五、违规责任:

1、 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 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停车时间 收费

15分钟以内 ¥:0.00

15分钟—1小时 ¥:6.00

1小时—1小时30分 ¥:9.00

1小时30分—2小时 ¥:12 根据你们当地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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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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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及停车设施共享等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并负责维护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停车的行为,并对停车收费管理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产权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设施进出口道路消防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技术导则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指导会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六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服务单位,出让停车设施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并可自行确定开放时间。

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八条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停车服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第九条停车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

(二)在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按照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和其他交通标线,合理组织车行与人行路线,设置出入口标志、消防通道标志标识、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减速带等设施;

(三)按照规范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设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在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从事设置运输站点、招揽旅客等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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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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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流量,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独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第十条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提高住宅小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设计、申报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

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空闲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和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关要求,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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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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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工作,接受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设置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人员着装、统一人员管理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道路停车场。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的原则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满足道路通行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停车需求。第八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第九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第十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城市道路主要路段、重要节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区域和路段。第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属公共停车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属自设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公共停车场设置完成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停车场交由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实施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应对外开放,并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自设停车场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设置自设停车场应当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自设停车场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自设停车场设置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前提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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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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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3.41.21.6.32.104附件附件64(2七、车辆进出小区和车库时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日附件《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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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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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经营性停车场所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第四条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主管机关。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

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第三章停放管理第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要完善安全服务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场车辆的号牌、车型、单位及装载物等进行登记。第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必须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消防器材,并按照车辆分类划分停车泊位。

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停车场标志,并划线、定位。第十七条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第四章停放收费第十八条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亮牌收费,照章纳税。第十九条占道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经营性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停放保管费。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的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对所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车位使用费和停放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类别进行核定。第二十条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车主有权拒交。第二十一条占道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占道停车场的收费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有关停车管理的费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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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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