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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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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年限有两种情况:

1、可以办出房地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实只是购买了租赁权,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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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年限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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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指导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规划审查中核定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依法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停车场规划、建设,协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和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导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等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符合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行为,对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停车场安装使用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治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并融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信息并接入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

鼓励引导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将进出停车场车辆的识别信息、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统一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并协助做好停车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用地管理和控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储备中预留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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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下停车库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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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人防、价格、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和市、区配比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并按各自资金拨付办法及时拨付到位。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过立体停车、地下停车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供应,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公交枢纽设置停车换乘设施。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弥补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体系。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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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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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社会共治、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停车场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全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级市(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考核。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高停车场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诚信体系,加大对停车场经营管理及车辆停放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鼓励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和多元化开发,其收益优先用于停车场建设。第十一条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可以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市经济及交通需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配建指标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数量和位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

建设项目的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位配建指标,原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功能改变后的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功能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利用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区域设置的停车场,用地界限不明的,应当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用地界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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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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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寄吻)解答关于“国家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时间规定”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鸢北)分析“立体停车位怎么操作”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立体停车位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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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每个车位均有载车板,所需存取车辆的载车板通过升、降、横移运动到达一层,驾驶员进入车库,存取车辆,完成存取过程。停泊在一层的车只作横移,不必升降,上层车位需通过一层横移出空位,将载车板降到一层,驾驶员便可进入车库内将汽车开进或开出车库。也就是说下层永远要空出一个位置,有点像华容道这个游戏,挪来挪去的.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分享贡献者:(鸢北)回答的关于“立体停车位怎么操作”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剖析下文用户【蓝鲸鱼】解答的“违章停车两个小孩被撞上”的一些相关疑问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违章停车两个小孩被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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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如今天气炎热,很多人都选择在家开着空调不出门,有些人则是喜欢在地下停车场逗留,因为停车场相比外面的温度低一些,可是因为停车场车辆多并且盲区大,所以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不要在停车场逗留,避免意外的发生,这不,四川两女童停车场乘凉被轧家长担责50%,想要规范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可以这样做,首先物业应该制定严格的制度,不让大家在停车场逗留;其次可以安排保安不定时巡逻,遇到有人逗留就劝返,这样的话就会减少像四川这起悲剧的发生。

一、想要规范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应该制定严格的制度,倡导大家不要在停车场玩闹。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物业应该针对此事制定严格的制度,管理众多的业主不要在停车场逗留,如果发生意外后果自负,这样大家应该会听话些。

二、其次物业可以安排保安进行不定时巡逻,遇到乘凉的人及时劝返回家。

大部分人素质都比较高,会自觉的遵守规定,可是有些人就是不听话,非要去停车场乘凉,尤其是一些老人,这些人只能说是物业安全保安不定的巡逻,如果发现有人在停车场玩耍就劝返,从行动上减少意外的发生。

三、最后则是向大家宣传在停车场玩耍的危害,从思想上改变大家去停车场逗留的想法。

物业可以通过多个途径向大家宣传在低些停车场玩耍的危害,比如停车场空气混浊且有汽车尾气,吸入身体对身体不好,还有容易和车辆发生碰撞等危害,这样从思想上改变大家的想法,才能从根本上断绝大家去停车场的念头,这是治本的方法。

上文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疑贡献者:(蓝鲸鱼)回答的关于“违章停车两个小孩被撞上”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述说下文用户【放肆的哭泣】贡献的“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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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城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行便道、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临时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兼顾长远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第六条建设停车场可以市场化形式运作,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进行。鼓励投资主体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停车楼等停车场地,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第七条停车场设置应当制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规划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与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未执行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具体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行政许可。

擅自变更停车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竣工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已建成的办公区、商业街区、居住区、公共广场以及易拥堵区域和路段等停车场地和泊位不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停车场有关设置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及时改造或增设停车泊位。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城市道路、人行便道上尽可能多的增加设置停车泊位。第十四条现有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第十五条停车场地场所不得占用占压消防通道,不得对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造成影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具备停车条件的单位,应当为前来办理公务的车辆免费提供停车方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与标志;

(二)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

(四)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齐全;

(五)昼夜停车场应当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健全;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规划许可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放肆的哭泣)分析关于“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森瑾猫)解答“停车场进出入口设置”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停车场进出入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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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适用于钢结构车间、工厂、学校、酒店、医院、办公大楼、住宅小区、商场及大厦等各种地面与地下停车场地坪。以及停车场及坡道,路桥,人行道,游泳池畔,汽修场,车库,食品厂,大型停车场等地面。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疑贡献者:(森瑾猫)解答的关于“停车场进出入口设置”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简述下文用户【爺ぃ吥痛】分析的“停车位产权是谁承担的”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停车位产权是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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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有车一族买房,停车位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少购房者花高价购买的停车位,拿着买卖合同却没办法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由于这块长期存在法律空白,购买 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成为产权没法确定下来,产权不清晰明确,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多方矛盾时有发生。

三招“辨”停车位产权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 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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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道尔智控致力于智慧停车生态化建设,涵盖停车场管理系统、智慧停车系统、停车场系统、车牌识别 、门禁系统、道闸、通道闸、车位引导系统、云停车等。同时又为用户提供各种关于车牌、车型识别停车、停车场系统、通道道闸机等技术小知识,让您停车更智能、更简单、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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