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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设计方案,停车场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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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道尔智控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停车场管理设计方案,以下10个关于停车场规划设计方案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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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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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停车场规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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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进行实地调查,包括相关规划资料收集、交通量调查、停车场调查、停车时间调查等;

2、编制大纲,得出主要方案和结论,与甲方交流;

3、编制评审稿成果进行汇报,给你个结构目录,可以参考下:

1概 述1

1.1项目背景1

1.2规划范围与年限1

1.3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1

1.4规划目标与内容1

1.5规划依据2

2xxx城市停车设施现状与评价1

2.1xxx经济社会及城市交通现状1

2.2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现状2

2.3停车特征调查与分析5

2.4停车场管理体制现状分析9

2.5停车场现状问题总结9

3xxx停车发展战略11

3.1城市总体规划解读11

3.2城市停车发展趋势分析11

3.3国内外城市停车发展经验12

3.4相关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经验借鉴13

3.5中心城区层次划分14

3.6城市停车发展战略14

4停车需求预测17

4.1预测基础17

4.2停车需求总量分析17

4.3停车泊位总体需求预测18

4.4公共停车泊位需求预测21

5路外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22

5.1布局原则与技术准则22

5.2规划布局方法22

5.3规划布局类别及管理机理25

5.4相关规划的解读26

5.5公共停车场近中期规划27

5.6公共停车场远期规划34

5.7停车换乘设施(P&R)布局规划35

5.8公共交通停车场规划37

5.9货运停车场规划38

5.10景点停车场规划39

6路内停车规划42

6.1路内停车场的特点及作用42

6.2路内停车现状类型42

6.3路内停车规划原则42

6.4路内停车场布置方式43

6.5近中期规划44

6.6远期规划45

6.7路内停车管理措施45

7配建停车场标准制定47

7.1一般原则与准则47

7.2xxx建筑物分类48

7.3国内各城市配建指标48

7.4xxx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的制定48

8自行车停车场规划52

8.1自行车停车场布局原则52

8.2自行车停车需求分析52

8.3自行车停车场建设标准52

8.4自行车停车场规模和配置规划53

9停车诱导系统规划55

9.1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55

9.2停车诱导规划方案56

9.3停车诱导系统设计的资金来源方案56

10停车产业化研究57

10.1停车产业化范畴57

10.2国内外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借鉴57

10.3xxx停车产业化制约因素分析58

10.4xxx停车产业化发展实施建议58

11停车设施收费价格机制60

11.1停车收费现状及问题分析60

11.2国内外大城市停车收费经验借鉴60

11.3xxx停车收费方案61

12停车管理协调机制63

12.1停车管理现状分析63

12.2建立xxx公共停车管理体系63

12.3完善停车管理法规体系64

13近期建设规划65

13.1近期规划布局流程65

13.2近期停车设施建设计划65

13.3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建议66

13.4公共停车场的投资模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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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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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指导、协调与平衡,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和使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府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土地经营停车场。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功能的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设施用地。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涉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时,应当将验收意见抄送市市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计方案。

(六)停车场平面布置图。

(七)停车场内设施清单。

(八)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九)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场的,需提交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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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规划

本文贡献者:【壊吖头】 ,解答(停车场管理设计方案)的问题,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第八条单体建设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吸收市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减少部分可以就近补建,也可以按减少部分的实际造价缴纳停车场建设费。

停车场建设费由市公安机关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不得挪用。

凡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就近为其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或者按出让方式申请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

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九条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壊吖头)解答关于“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规划”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瑕疵)贡献“停车场设计标准图”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停车场设计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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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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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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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扩展资料

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网络问政平台-新建小区停车位数量配比如何规定?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忘东忘西忘不掉你)解答关于“公建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月下听花)分析“地下停车场贵还是地面停车场贵”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地下停车场贵还是地面停车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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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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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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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条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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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停车场系统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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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停车场市场现状,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各地在建设过程中缺少整体规划的依据,都只能依据个人的认识做。即使已将建设的系统,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国内的停车场尤其是大厦的停车场,收费管理部分尤为完善,但是对于停车场内部车位的车位引导和车辆寻找等,几乎没做。另外停车场也没有与其他停车场连成一体来发挥整体效益。而对广泛的出现路边占道停车,由于非封闭式管理,更是难以发挥其作用。

国外的智能停车场系统,虽然做的比国内时间早,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后,国内的设备和系统已经能够在多方面赶上了国外的同类产品,尤其是停车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考虑时,更需要考虑国内的实际,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在这点上国内的厂商有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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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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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土地、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出资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经营者及经营方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改建、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方案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建设。第十四条建设停车场应按国家停车场设计规范和本市设计标准的规定,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应向公众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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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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