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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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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停车设施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有序建设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停车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投融资安排,落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资金。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第九条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民防等部门编制本级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供地计划、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第十一条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其建设规模应当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十二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第十三条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第十四条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六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其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园绿地面积须大于0.3公顷,且公共停车设施的面积不超过公园绿地总面积的30%;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第十八条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含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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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系统有哪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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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停车场管理系统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设备、车道管理设备搭建的一套对停车场车辆出入、场内车流引导、收取停车费进行管理的网络系统。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必备的工具。它通过采集记录车辆出入记录、场内位置,实现车辆出入和场内车辆的动态和静态的综合管理。那么,这套只能停车场系统有什么功能呢?请看武汉停车场系统专家为您详解
一、系统功能
1、图像识别功能:车辆入场时通过摄相机摄取车辆外型,颜色车牌号等图像,出场时将出口图像和入口图像比较,确保车辆安全。
2、语音提示功能:对重要信息,误操作或非法操作等做出语音提示。
3、多种报表输出:车辆信息,收费信息,通行记录,车辆信息,用户信息。
4、适用多种感应IC卡:TI-L(134.2K),TI-H(13.56M),HID,Motorola,Mifare等。
5.具有防砸车功能:只要车辆在道闸下,道闸不会下落,车辆离开后道闸自动下落。
6、临时卡发放:采用自动出卡机配合按键出卡,无车或车位满时禁止出卡。
7、脱机运行功能:各出入口具有联网功能,保证数据一致性,当网络短开,处于脱机状态时,系统正常运行,网络接通,数据自动恢复。
8、具有长期卡/月租卡/临时卡/管理卡等多种收费或不收费管理方式
9、具有LED中文显示屏:显示时间,收费金额,实时车位数,车位满,卡有效期等。
10、对讲功能:保证各出入口和管理中心的联络。
二、可选功能
1、车位引导功能:利用超声波来检测某车位占用或空闲状态,并将检测到的车位状态变化信息有车位引导控制器实时送至最佳停车位置。
2、防砸人,车功能:除了采用车辆检测器防砸车外,还可选用压力电波或红外线技术实现防砸人,车功能,既人或车在道闸下,闸杆就不会下落,人或车辆离开后,闸杆自动下落。
3、多区域车位记数功能:对多区域或地下多层停车场,利用车辆检测器及记数控制器实现各区域车辆统计,通过车位记数显示屏实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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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路边允许停车的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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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020年5月6日恢复路边停车泊位收费,但是近段时间不少市民晚上前往路边餐饮店停车,发现是不罚款的。武汉交警大队目前响应新的促进商业消费规定,对20点以后车辆将不罚款,非重点路段19点以后违停不贴罚单,下面我们来看新规消息。
一、2020年武汉路边停车新规
20:00至次日凌晨1:00间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洪山交通大队目前积极响应《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间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同时,交管部门也告知市民,要规范有序停车,不能乱停乱放,避免造成拥堵。希望就餐市民指引到不影响交通以及行人的位置停车。
二、武汉交警:晚上7时以后不贴罚单
在日常执法中,交警已经在实施更加包容的管理政策,每天晚上7时以后,辖区内不管重点路段还是一般路段,都没有对消费场所附近路边违停车辆进行贴单处罚。但是,若出现了导致交通阻塞的不当停车行为,交管部门仍将严格执法。东湖高新、武昌等地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也在执行相关包容性管理政策,但不允许堵塞消防通道,影响车辆通行。
三、停车疑问咨询
车主可拨打客服电话027-88221111进行咨询。
各分中心客服电话:
动物园分中心:027-84800987 027-50101382
二七分中心:027-82203066 027- 50669378
复兴路分中心:027-88756881 027-50461952
洪山分中心:027-87771900 027- 5187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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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路停车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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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共管理。
道路停车位规划是规划局,具体实施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实际使用管理由移交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负责。
车位分公共停车位和个人、单位专用车位两类,也就是公共的和私营的,权责都比较明确。但是,部分酒店、商场等场所为了自己的顾客和生意考虑,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部分公共车位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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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第28条罚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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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第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国土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第六条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撤除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对于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给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无法确定建设主体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当核减其特许经营费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因交通管制、大型活动、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形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决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暂停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阻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第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通过经营权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收入上缴财政,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进行整改,经协调无效的,可以终止协议:
(一)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的原因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照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招标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城市道路设施维护、掘路及修复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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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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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主要由四部分组成:yibo车牌识别一体机,停车场计费软件,智能道闸,停车场LED显示屏。主要由这四部分组成,像地感线圈,网线,控制器等是必须的,可以提供个示意图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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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费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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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及停车设施共享等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并负责维护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停车的行为,并对停车收费管理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产权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设施进出口道路消防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技术导则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指导会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六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服务单位,出让停车设施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并可自行确定开放时间。
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八条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停车服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第九条停车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
(二)在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按照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和其他交通标线,合理组织车行与人行路线,设置出入口标志、消防通道标志标识、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减速带等设施;
(三)按照规范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设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在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从事设置运输站点、招揽旅客等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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