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尔智控 > 人脸识别 > 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人脸识别在法律中的问题

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人脸识别在法律中的问题

导读帮别人人脸识别游戏有风险吗贡献用户名:【你比我更堅強i】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贡献者回答人脸识别在如今运用很广泛,很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以及人脸识别在法律中的问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帮别人人脸识别游戏有风险吗

贡献用户名:【你比我更堅強i】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人脸识别在如今运用很广泛,很多APP的使用都需要人脸识别,但这个技术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那么,人脸识别存在哪些风险?

人脸识别目前有两大风险问题:

1、人类脸部存在相似性,不同个体之间的区别不大,所有的人脸的结构都相似,甚至人脸器官的结构外形都很相似。这样的特点对于利用人脸进行定位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利用人脸区分人类个体是不利的。在加上化妆的掩盖及双胞胎的天然相似性更增加了识别的难度。

2、人脸存在易变性,人脸的外形很不稳定,人可以通过脸部的变化产生很多表情,而在不同观察角度,人脸的视觉图像也相差很大。

3、人脸数据作为高敏感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过度分析和滥用,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等权利构成侵害。

怎么规范管理人脸识别数据,保护大众隐私:

监管落后于技术,是新事物出现的常态,但是必须正视监管的重要性并进行施策治理。

首先,对相关人脸识别技术以及使用方面要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必须对不法使用“人脸数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唯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降低违法行为。

其次,就是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面进行严格管理,目前“人脸识别”带来的隐患问题并不主张大范围推行。毕竟技术的应用还需要技术的提升来进行保障。从“人脸信息收集”到“人脸信息应用”的过程,无数技术链条的衔接需要技术安全的监管保证,这方面的完善还有待时日。

最后,就是个人对本身人脸数据的监管,尽量减少“人脸识别”的使用,尤其是避免一些不明缘由的软件、系统的采集。从源头减低风险。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你比我更堅強i)贡献关于“帮别人人脸识别游戏有风险吗”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比奥利奥还奥的女人)贡献“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银行门禁”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帮别人人脸识别游戏有风险吗

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银行门禁

贡献用户名:【比奥利奥还奥的女人】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讲解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

《规定》如何兼顾权益保护和价值平衡?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引发社会热议,《规定》如何回应?一些App通过捆绑授权等不合理方式强制索取个人信息,《规定》将采取哪些司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注重平衡惩戒侵权和产业发展

最高法出台《规定》是如何兼顾权益保护和价值平衡的?

出台这个《规定》主要是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本《规定》的制定宗旨。《规定》在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一宗旨,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

在权益保护方面,除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等内容外,《规定》还在如下方面强化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

首先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第6条依据现有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民法典规定内容,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

其次是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除适用民法典第1182条外,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如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较小的不平衡状态。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最后是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实践中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实践,《规定》第14条对涉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明确规定。

在价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第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同时,第5条通过“兜底条款”的规定,将其他免责事由适用引向民法典等法律。

二是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16条明确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分享贡献者:(比奥利奥还奥的女人)解答的关于“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银行门禁”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分析下文用户【尛嘴嘟嘟】贡献的“人脸识别系统管理规定”的一些相关疑点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人脸识别系统管理规定

贡献用户名:【尛嘴嘟嘟】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详解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人脸识别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必须单独取得同意

对于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以及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人脸识别规定》载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人脸识别规定》还对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等群众较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人脸识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贡献者:(尛嘴嘟嘟)解答的关于“人脸识别系统管理规定”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叙说下文用户【未眠的梦°】分享的“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法律依据”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法律依据

贡献用户名:【未眠的梦°】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人脸识别采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脸识别属于生物信息识别,而生物识别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还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上文就是道尔智控小编分享贡献者:(未眠的梦°)解答的关于“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探讨下文用户【像瘋了一樣】分析的“苹果x人脸识别不了是什么原因”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苹果x人脸识别不了是什么原因

贡献用户名:【像瘋了一樣】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疑贡献者:(像瘋了一樣)贡献的关于“苹果x人脸识别不了是什么原因”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分析下文用户【后宫佳丽】分享的“人脸识别门禁是否合法”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人脸识别门禁是否合法

贡献用户名:【后宫佳丽】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探讨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合法。要遵循规定。

第一条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文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贡献者:(后宫佳丽)回答的关于“人脸识别门禁是否合法”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现在接着继续热议下文用户【逆旅】分析的“最高法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一些相关疑点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最高法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贡献用户名:【逆旅】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上文就是道尔智控小编分享贡献者:(逆旅)回答的关于“最高法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现在接着继续研究下文用户【藤咲抚子】分析的“未成年防沉迷法律法规人脸识别”的一些相关疑问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未成年防沉迷法律法规人脸识别

贡献用户名:【藤咲抚子】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相关内容!

贡献者回答交通违法;在商业楼宇中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对出入口实现实时监控等等。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正在深度结合行业应用,在金融支付领域、物流领域也实现了大跨步的落地应用。以线下支付为例,支付宝、微信纷纷推出刷脸支付功能,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落地,同时支付宝投入30亿元将用于激励商户使用刷脸支付。

当我们在走过“人脸识别”通道快速过海关、在允许金融机构利用人脸识别确认身份时,当看见菜鸟网络国内所有带摄像头的菜鸟驿站智能柜已陆续开通刷脸取件、刷脸寄件功能时,很多人就开始对“人脸识别”技术感到担忧。人们担心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将会为政府提供前所未有的权力来跟踪人们的日常生活,侵犯人们隐私;而且人脸识别技术尚不成熟,曾有人利用等比例的彩色照片等简单的操作,便可以通过菜鸟驿站“刷脸取快递”的功能取得他人的快递,如果这种技术漏洞被人加以利用,便可以盗取他人财产。

而且人脸特征信息为高敏感性信息,且人脸信息易于读取,存在人脸信息泄露的高风险。若有不法人员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这些信息并加以利用,其后果不堪设想。

人脸识别技术本是用来验证“你是否真的是你所说的你”,在远程控制交易或者身份确认的情形下,确认一个行为是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是解决电子支付、网络交易、网络申请公共服务等身份安全问题,至今最有效的技术措施。但是,一旦人脸信息这种易获取的“生物密码”丢失或者被人随意更换,或者他人通过人脸技术可以真实地冒充自己,那么利用人脸识辨技术验证真实身份,则成妄言。

人脸特征具有终身唯一且无法改变的特点,人们可以频繁更换密码,但很难通过频繁“换脸”来保证账户的安全性。一旦发生人连信息泄露的情况,不仅是隐私泄露问题,更是会给自己人身和财产带来安全风险。一旦他人有了跟你面部特征相同的数据,他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出相应动作,就可以实施各种欺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人脸识别”的法律界限

技术不断向前发展是社会潮流,社会潮流不可逆转,恐惧不应成为限制技术发展的理由,唯有讲技术善加利用、有效引导才是理性的选择。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可用于人员出入管理和城市安防,包括公安抓捕逃犯、小区门禁启用刷脸系统,以及一些商家的VIP管理、大学课堂上“刷脸签到”、当事人身份验证、送达等法律实施和判决执行领域,应用于检测潜在客户特征(如年龄、性别等)以更精准投放广告等商业领域,更有大量的有关“人脸”应用,比如换脸娱乐软件、鬼畜视频、课堂监控、安防。应用其实都存在侵权风险,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非法搜集、使用或交易都将承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法律责任。那么我国法律对于人脸数据提供了哪些规定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5)根据《关于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侵害公民隐私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类型,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法律保护的最高位阶,在刑事法律上对侵害公民数据权的行为标清了底线。不过,两高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于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明偷”“明抢”,对于滥用格式条款非法“获取”用户授权,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暗偷”“暗抢”行为影响却不大。

这是因为,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用户也有自我处分的权利,一旦网站搬出已经获得用户授权的“隐私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刑事法律就很难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6)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与大数据性质并不相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非法搜集、使用或交易都将承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法律责任。大数据信息是直接或间接都无法识别到自然人特定身份的数据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从实践角度讲,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权相比隐私权而言,更加突出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除了用户知情权等伦理性权利之外,我国《网络安全法》还特别明确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自我决定权”。该法第43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7)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解释为“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注 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 特别强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而生物识别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还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共享、加工其个人信息。详细内容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关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人脸识别在法律中的问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人脸识别在监狱的应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ask.drzk.cn/rlsb/9982.html

作者: 道尔智控

道尔智控致力于智慧停车生态化建设,涵盖停车场管理系统、智慧停车系统、停车场系统、车牌识别 、门禁系统、道闸、通道闸、车位引导系统、云停车等。同时又为用户提供各种关于车牌、车型识别停车、停车场系统、通道道闸机等技术小知识,让您停车更智能、更简单、更便捷。
上一篇:(防人脸识别)防人脸识别口罩
下一篇:人脸识别新基建,新城人脸识别系统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drzk@drzk.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