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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怎么人脸识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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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能是网络不畅通导致的。
可能是网络不畅通导致的,用户可以选择在网路畅通的地方重新进行验证。或者是用户的身份证信息没有及时更新,因此用户的身份证照。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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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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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透露出了我国很多科技公司对用户数据的安全性依然不重视。这次是因为消费者郭某因为不满自己被杭州野生动物园强制使用人脸识别,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据媒体报道,这是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第一件案件,是第一起因为人脸识别数据的手机引发的纠纷事件,该案件历经了一年多的审理,最终法院宣布了最后的判决,认定该动物园强制要求游客使用人脸识别具备不正当性,所以要求动物园对郭某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用进行赔偿,该庭审过程也全程进行了宣判。
其实这件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复杂性,就是郭先生在去年办理动物园年卡的时候,并没有被告知要使用人脸识别,当时年卡上写着指纹验证,即可进园。但当郭先生再次进入动物园的时候,却被告知只能刷脸进园,否则就不能进去。郭先生认为动物园这是强制性要求消费者使用人脸识别所以将动物园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庭宣判郭先生胜诉,并且要求动物园赔偿郭先生的一些费用支出,还要将系统中保留的郭胜生的脸部数据全部删除。
有律师专家表示,这次的人脸识别案件有破冰的意义,因为在此之前还没有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这个案例之后,未来地方法院处理类似的案件有了更多的依据,更多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束后,网信办也表示,对于企业收集消费者脸部信息不规范的行为,未来政府将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存储人脸数据的相关企业,进行严格管理,面对违规现象,工作组将会定期排查,将数据保存不安全的企业进行处罚,必要的时候,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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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银行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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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
《规定》如何兼顾权益保护和价值平衡?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引发社会热议,《规定》如何回应?一些App通过捆绑授权等不合理方式强制索取个人信息,《规定》将采取哪些司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注重平衡惩戒侵权和产业发展
最高法出台《规定》是如何兼顾权益保护和价值平衡的?
出台这个《规定》主要是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本《规定》的制定宗旨。《规定》在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一宗旨,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
在权益保护方面,除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等内容外,《规定》还在如下方面强化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
首先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第6条依据现有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民法典规定内容,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
其次是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除适用民法典第1182条外,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如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较小的不平衡状态。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最后是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实践中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实践,《规定》第14条对涉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明确规定。
在价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第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同时,第5条通过“兜底条款”的规定,将其他免责事由适用引向民法典等法律。
二是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16条明确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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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下班刷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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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不违法。民事法律有个原则:法无禁止即可。没有法律禁止公司考勤时候不可以刷脸,那就合法的了。法律不可能制定的巨细无比,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法律只是负责确定社会的兜底、下限的规则。类似的,上班的时候不可以打私人电话、不可以吃零食,同样的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
法律依据:《人脸识别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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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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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人脸信息被泄露严重的情况下,该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条件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
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申请条件主要表现在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确有不制止即会产生巨大损害的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体现出确定性、及时性、风险性、职权性的特点。
此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为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供了良好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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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使用人脸识别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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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1条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另外,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该条均予以列举,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第5条对民法典第1036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第6条至第9条分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等。
《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热点聚焦】
1.举证责任上有无侧重?
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
在权益保护方面,《规定》明确: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第6条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二是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三是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
在价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第5条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二是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2.小区只能“刷脸”进?
物业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为此,《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强迫或变相强迫同意无效
当前,一些APP通过捆绑授权等不合理方式强制索取个人信息的现象较为突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说,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借鉴域外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
一是单独同意规则。《规定》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二是强迫同意无效规则。《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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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形处理人脸信息
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权
《规定》第2条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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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脸识别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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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和发展”划定边界,在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增添司法保障同时,亦指出人脸识别技术近年来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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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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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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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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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能相信?人脸识别也能产生纠纷。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宣判,该起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宣判
4月9日15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首例人脸识别案”的二审判决。
本案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园将年卡用户准入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以侵犯隐私权、违反服务合同为由起诉杭州野生动物园。
去年11月20日,杭州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冰合同利益损失和运输费用共计1038元,并删除了郭冰在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五官信息;驳回郭冰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商店通知和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的其他主张。
最终判决是:动物园被判赔偿郭冰合同利益损失和运输费用共计1038元,判决在生效后十天内履行;
删除郭冰在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和指纹识别信息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并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执行;
浙江科技大学著名副教授郭冰起诉杭州野生动物园侵犯隐私,违反服务合同,因为他对自己的面部识别不满意。这个案例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郭冰支付人民币1360元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双人“畅游365天”年卡,并确定了指纹识别方式。郭冰和他的妻子保留了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输入指纹和拍照。
2019年7月和10月,野生动物世界给郭冰发了两次短信,通知他更换了进入公园的识别系统,并要求他激活面部识别系统,否则他将无法正常进入公园。
郭冰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不同意人脸识别,并要求花园归还卡片。
该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他对自己的面部识别不满意而把动物园告了,居然还获得了赔偿。
对于这波操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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