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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国内外现状,人脸识别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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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的利益衡量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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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法律分析:我国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在该条第2款个人信息的定义中,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但也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特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图像采集”包括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9条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充分必要”原则。但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仍较为简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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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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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人脸信息被泄露严重的情况下,该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条件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

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申请条件主要表现在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确有不制止即会产生巨大损害的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体现出确定性、及时性、风险性、职权性的特点。

此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为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供了良好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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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涉及的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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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括号里的就是包含的课程……

法理学、民法、国际法、国经、国私……汗

这就是你考的2门专业课呀,701是一张卷子,802是一张卷子,内容就是括号里的课程

研究生入学考试就是2个公共课(英语,政治)+2个专业课EFI:新模式,其启动顺序:开机→UEFI初始化→引导操作系统→进入操作系统启动。相对lagacy模式要更快。

UEFI只支持64位的操作系统,UEFI模式下的系统会有两个很小的分区,一个叫ESP(EFI系统分区),另一个MSR(微软保留分区,通常为128MB),MSR是窗口要求的分区。

ESP对UEFI启动模式很重要,UEFI的引导程序是后缀名为.efi的文件存放在ESP分区中的,ESP分区采用fat32文件系统。此外,可能还存在一个小分区叫WinRe Tools,这个是在Win8中的恢复分区。体积也很小。

Legacy:传统BIOS传输模式启动顺序:开机→BIOS初始化→BIOS自检→引导操作系统→进入系统。

传统硬盘引导记录为MBR格式,MBR无法支持超过2T的硬盘。但拥有最好的兼容性。

搜狗问问

扩展资料

UEFI启动模式:(GPT分区表格式+ UEFI启动模式+ x64的系统)

Legacy启动模式:(MBR主引导记录分区格式+ Legacy启动模式)

UEFI 是新式的BIOS ,Legacy是传统BIOS 。在UEFI 模式下安装的系统,只能用UEFI 模式引导;同理,如果在Legacy模式下安装的系统,也只能在Legacy模式下进系统。

UEFI 只支持64 位系统且磁盘分区必须为GPT 模式,传统BIOS 使用INT13 中断读取磁盘,每次只能读64KB ,非常低效,而UEFI 每次可以读1MB ,载入更快。此外,Win8 ,更是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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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快递人脸识别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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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法律分析:人脸识别采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脸识别属于生物信息识别,而生物识别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还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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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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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1条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另外,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该条均予以列举,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第5条对民法典第1036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第6条至第9条分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等。

《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热点聚焦】

1.举证责任上有无侧重?

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

在权益保护方面,《规定》明确: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第6条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二是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三是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

在价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第5条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二是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2.小区只能“刷脸”进?

物业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为此,《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强迫或变相强迫同意无效

当前,一些APP通过捆绑授权等不合理方式强制索取个人信息的现象较为突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说,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借鉴域外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

一是单独同意规则。《规定》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二是强迫同意无效规则。《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

链接

八种情形处理人脸信息

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权

《规定》第2条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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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人脸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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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也是在不断的创新当中,很多的时候对于现在的科技推动都是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一系列的便利了,在这样的时候也是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强烈支持,但是对于给我们提供便利的情况之下呢,也是存在着相应的弊端的,在很多的时候对于这样的问题出现之后,也使我们的隐私权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保护,而对于现在的社会呢也是存在着一个利用隐私来作为相应基础去进行的,更多的时候在这时也应该引起我们的一系列警示,毕竟在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之下,我们大家都很难会想象到未来发生什么样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对于每个人都是一个不想看到的事情了。

“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信息”这样的一个事情出现之后也是让不少网友都为之议论的一点了,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出现之后,也是一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一种保护了,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同样也都享有自己的人生权利,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也是不容被侵犯的,对于这样的立法禁止采集信息呢更多的也是让我们的个人信息多了一重保障,避免让这样的人脸识别所造成隐私威胁。很多的情况之下发生了这样的问题更多的也是一个让我们大家都为之重视的事情了。

毕竟对于人脸识别更多的时候虽然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方便,但是在方便的情况之下也是一个使用科技的状态,而对于现在呢黑客也是时常都有存在的着的,很多的时候都是一个极为不合理的状态了,因为在新闻当中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贩卖人脸信息所出现的问题,更多的时候也是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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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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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法律分析: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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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有什么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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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人脸识别技术在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隐忧。

第一,威胁个人隐私。人脸识别技术采取的人脸信息是具备唯一性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 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威胁公民个人的隐私。例如,2019 年 2 月,深圳“AI+安防”公司因人 脸识别数据库缺乏保护导致数据泄露,致使超过 250 万人的人脸信息能被不受限制地访问。同年 9 月,“ZAO”换脸 App 要求用户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 撤销使用人脸照片的权利,明显涉嫌侵犯用户个人隐私,最终被工信部约谈并要求整改。根据 IHS 的研究报告,到 2021 年,全球将有超过 10 亿个监控摄像头安装运行,而超过 50%的摄像头将位 于中国。相关数据库的疏于保护、各类 App 的过度收集以及几乎无所不在的人脸识别设备导致人 脸识别技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二,泄露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网络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我国坚持“隐私和个人信息”双重保护的立法理念。人脸识别信息既关乎隐私,也是能单 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海量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因人 脸的难以更换而导致终身泄露,信息主体即使法律维权成功,也难以恢复原状。因此,无论是政 府部门还是商业机构,若在收集、存储、运用人脸信息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合法、 正当、必要”和“告知—同意”原则,都可能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2020 年 5 月,江苏省宿迁市一家健身中心因违法收集会员人脸信息,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责 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近年来,更有不少行为人因非法获取或向他人出售、提供人脸信息而被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存在安全隐患。目前,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公共安全(罪犯识别、边防管理)、 场所进出(机构门禁、物业服务)、信息处理(账户认证、文件解密)等领域,但人脸识别技术 的应用并非无懈可击。例如,2017 年“3·15”晚会上,主持人在技术人员支持下,仅凭观众自 拍照就现场“换脸”破解了“刷脸登录”认证系统。2018 年 8 月,被告人唐某通过制作 3D 人脸 动态图的方式突破了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导致被害人账户财产被转移。人脸识别技术运用主体的 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而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会开发黑客工具来绕过、干扰或攻击人脸识 别技术背后的系统和算法,进而引发盗窃、诈骗、侵入住宅等下游犯罪,危及被害人的数据安全、 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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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法规人脸识别无法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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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交通违法;在商业楼宇中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对出入口实现实时监控等等。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正在深度结合行业应用,在金融支付领域、物流领域也实现了大跨步的落地应用。以线下支付为例,支付宝、微信纷纷推出刷脸支付功能,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落地,同时支付宝投入30亿元将用于激励商户使用刷脸支付。

当我们在走过“人脸识别”通道快速过海关、在允许金融机构利用人脸识别确认身份时,当看见菜鸟网络国内所有带摄像头的菜鸟驿站智能柜已陆续开通刷脸取件、刷脸寄件功能时,很多人就开始对“人脸识别”技术感到担忧。人们担心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将会为政府提供前所未有的权力来跟踪人们的日常生活,侵犯人们隐私;而且人脸识别技术尚不成熟,曾有人利用等比例的彩色照片等简单的操作,便可以通过菜鸟驿站“刷脸取快递”的功能取得他人的快递,如果这种技术漏洞被人加以利用,便可以盗取他人财产。

而且人脸特征信息为高敏感性信息,且人脸信息易于读取,存在人脸信息泄露的高风险。若有不法人员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这些信息并加以利用,其后果不堪设想。

人脸识别技术本是用来验证“你是否真的是你所说的你”,在远程控制交易或者身份确认的情形下,确认一个行为是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是解决电子支付、网络交易、网络申请公共服务等身份安全问题,至今最有效的技术措施。但是,一旦人脸信息这种易获取的“生物密码”丢失或者被人随意更换,或者他人通过人脸技术可以真实地冒充自己,那么利用人脸识辨技术验证真实身份,则成妄言。

人脸特征具有终身唯一且无法改变的特点,人们可以频繁更换密码,但很难通过频繁“换脸”来保证账户的安全性。一旦发生人连信息泄露的情况,不仅是隐私泄露问题,更是会给自己人身和财产带来安全风险。一旦他人有了跟你面部特征相同的数据,他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出相应动作,就可以实施各种欺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人脸识别”的法律界限

技术不断向前发展是社会潮流,社会潮流不可逆转,恐惧不应成为限制技术发展的理由,唯有讲技术善加利用、有效引导才是理性的选择。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可用于人员出入管理和城市安防,包括公安抓捕逃犯、小区门禁启用刷脸系统,以及一些商家的VIP管理、大学课堂上“刷脸签到”、当事人身份验证、送达等法律实施和判决执行领域,应用于检测潜在客户特征(如年龄、性别等)以更精准投放广告等商业领域,更有大量的有关“人脸”应用,比如换脸娱乐软件、鬼畜视频、课堂监控、安防。应用其实都存在侵权风险,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非法搜集、使用或交易都将承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法律责任。那么我国法律对于人脸数据提供了哪些规定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5)根据《关于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侵害公民隐私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类型,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法律保护的最高位阶,在刑事法律上对侵害公民数据权的行为标清了底线。不过,两高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于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明偷”“明抢”,对于滥用格式条款非法“获取”用户授权,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暗偷”“暗抢”行为影响却不大。

这是因为,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用户也有自我处分的权利,一旦网站搬出已经获得用户授权的“隐私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刑事法律就很难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6)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与大数据性质并不相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非法搜集、使用或交易都将承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法律责任。大数据信息是直接或间接都无法识别到自然人特定身份的数据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从实践角度讲,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权相比隐私权而言,更加突出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除了用户知情权等伦理性权利之外,我国《网络安全法》还特别明确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自我决定权”。该法第43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7)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解释为“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注 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 特别强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而生物识别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还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共享、加工其个人信息。详细内容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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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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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人脸识别技术流程

人脸识别的技术原理主要包括三大步骤:首先是建立人脸图像数据库,其次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得当前要进行识别的目标人脸图像,最后是将目标人脸图像与数据库中既有的人脸图像进行比对和筛选,其技术流程如下:

应用场景广泛,安防和考勤门禁占比较高

目前,人脸识别在考勤/门禁领域的应用最为成熟,约占行业市场的40%左右;安防作为人脸识别最早应用的领域之一,其市场份额占比在30%左右;金融作为人脸识别未来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其市场规模在逐步扩大,目前约占行业的20%。

三维人脸识别技术是发展主流

从人脸识别技术发展过程来看,未来三维人脸识别是人脸识别主要技术手段,二维人脸识别只是人脸识别发展的过渡阶段。实验结果显示,二维人脸识别系统在人脸左右偏转达到40度识别率迅速下降到50%以下;而采用三维人脸识别后,识别率可以提高至少10-20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人脸识别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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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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