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提到了10个关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看点,同时还对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办法也有不同的看法,希望本文能为您找到想要的答案,记得关注哦!
农村信用社需要装监控吗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霸气☆男爵】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详解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一)热爱本职工作,妥善保管押运的物品,认真负责,确保安全。
(二)严格保守秘密。对执行押运任务中的物品、时间、地点、数量、路线等重要情况要绝对保密,不准向任何人透露;不准在公共场合或电话里谈论与押运有关的事项。
(三)负责押运物品的出入库、实物的清点(点捆卡把)及上下车的搬运、携带,并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四)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要遵守押运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密切配合其他押运人员,共同完成押运任务。
第十七条 安全员岗位职责。
所有的营业网点均要设立安全员。安全员由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轮流兼任,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案情通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上班营业前,当班安全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对报警系统,安全设施、通讯工具、消防器材等设备是否正常以及自卫武器的存放位置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上班期间,当班安全员要督促职工随手锁闭营业室的边后门,放好自卫武器;热情接待上级或公安机关的检查人员,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以及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开门让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室开展检查,但不得让非本系统(含公安部门)的人员进入库房检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听取检查人员意见,并认真记录,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在场的,由单位领导自行办理)。
(四)营业期间,遇到歹徒对本单位实施抢劫行为时,当班安全员要沉着机智地与其他职工一起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地同歹徒作斗争,同时向上级领导或公安部门报告案情,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
(五)下班前,当班安全员要认真检查营业厅的门窗是否关闭锁定,报警系统有否设防,守库员有否及时上岗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六)认真完成当班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枪-支-弹-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系统需要配备守库、押运公用枪支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装备计划申报表》,由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至省联社审批汇总后向省公安厅申请配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第十九条 用枪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严密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严防涉枪案件、事故发生,确保枪-支-弹-药安全。
第一节 枪-支-弹-药使用
第二十条 经公安机关核准配置的枪支,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枪证》;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资格,领取《持枪证》后方可使用枪支。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需经联社保卫部门严格审查,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核和上一级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枪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学习有关枪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武器性能;掌握射击要领;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持枪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实弹射击训练,以提高射击技术和实战能力。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必须严格执行靶场纪律,实弹射击完毕后,要清理靶场,确定枪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在持枪的同时必须随身携带《枪证》和《持枪证》,跨地区执行任务时,必须事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与《枪证》、《持枪证》并用。
第二十四条 在遇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在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情况外,必须先口头或朝天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应立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枪支使用安全,持枪人员在需要动用枪支时,必须做到“动枪必验枪”,验枪要领必须掌握,验枪动作必须规范,枪机必须拉动两次。
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枪单位必须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守库、押运公用枪支,每支公用枪支只能装备20发杀伤子弹(执行任务时,每支枪随枪配弹5-10发),不得挪作他用。每年训练实弹射击的子弹,只能使用配备的20发训练用杀伤弹。
第二十七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枪弹必须合一,子弹装入弹仓不得上膛,必须关上保险。携枪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两人同进同出,不得擅自单独行动,不得擅自携枪外出,不准携枪回家,严禁随意鸣枪,严禁携枪饮酒。
(二)枪不离身,人不离岗,不准玩弄枪支,不准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
(三)严禁将枪支随便乱放、转借或交给他人玩耍,严禁将枪弹擅自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做好枪支保管工作。落实枪弹分存、双人分管制度和枪-支-弹-药领用登记制度;领用手续必须完整,领用登记必须详细,管、领双方必须签字(不得盖章);枪柜钥匙交接和枪-支-弹-药的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在场,并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必须建立健全枪支档案,做到“一枪一档”,枪支档案中必须详细记载枪型、枪号、来源、子弹数量、增减数量和原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枪支保养制度,做到每周一大擦(分解擦拭);每日一小擦;实弹射击后,要连续檫拭一周;遇雨、雾天气,执行任务后要檫拭后方可入库保管,防止枪支损坏、锈蚀。
第三十条 县联社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熟悉本单位的枪支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月不少于二次对本单位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保养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卫部门应每周检查枪-支-弹-药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枪支走火事故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省联社保卫部门;发生枪支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要逐级报告至省联社保卫部门;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被抢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上级领导和省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迟报或谎报。
第四章 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
第一节 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应坚持:安全坚固、经济美观、超前防范、保证质量,逐渐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原则,县联社要加强对辖内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规划和管理,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确保安全评估的全面合格和营业网点的全面达标。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新建、改建、扩建的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福建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达到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和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原有营业场所未达标的要抓紧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达标改造,新建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一次性全面达到防护级别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联社保卫部门是辖内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省联社对全省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管理。
一、 金库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现金金库建设要具备防抢、防盗、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库容适中。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金库位置要隐蔽,避开地下的市政工程、通讯设施、原始沟渠和室内的通风、排水管道。金库设在地下室的,要进行被覆,要装备抽(排)水和通风设备。
(二)金库墙体不得临街,不得与外单位通用一个墙体,要达到周边都能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金库的面积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联社金库内要分隔成内外库(外库作为存放尾数箱使用),并设置钞票整点室。信用社的金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可设内外库。
(四)金库墙体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少于25厘米,墙体内要用16毫米钢筋双层错位排列,钢线捆扎,钢筋间距15X15厘米,用500标号水泥浇注,混凝土强度为C50。
(五)金库通气孔要采用“Z”字型或错位式,呈内高外低,直径不得大于20X20厘米,出风口距地面要达到2.5米,不得临街;通气孔内外要安装18毫米防护钢筋(间距不得大于8厘米)或有孔钢板,钢板厚度不得小于0.5厘米(通风孔不得大于1厘米),安装空调或排气设备的,出风口要采取防火、防毒、防盗措施。
(六)库房内(含外库)不得吊装天花板,要按规定设计和铺设电源线,电线要使用防火套管或暗装在墙体内,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灯具,电源开关要安装在库门外。室内要安装自动干粉灭火剂。
(七)金库门必须选用经省级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并经省联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安装双锁并有密码锁的产品。
(八)开设保管箱业务的,其保管库的结构与金库的结构要求相同。
(九)金库内必须安装微波红外报警探测器和振动报警探测器两种报警装置,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营业场所,金库内必须加装电视监控摄像探头,电视监控摄像对准金库门的,密码的位置要实行屏蔽。
二、 现金保管点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七条 距中心金库较远,没有条件设立金库,现金存量在五万元以下的营业网点,要设立专门存放现金的保管房间作为现金保管点。现金保管的安全设施标准是:
(一)现金保管间的位置要隐蔽,其墙体为:四面不少于24厘米混凝土结构或不少于35厘米砖混结构;房间内部要设置存放现金(含其它重要凭证等)的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必须固定在地面或墙体上。
(二)保管间的门必须设双道门,其中一道必须安装全封闭式专用防盗门。
(三)保管间和保险柜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禁单人单锁管理。
(四)保管间的其它安全标准和技术防范标准与金库安全标准相同。
三、 守库室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设金库或现金保管间的营业场所,必须设置守库室,守库室的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守库室要设在金库的两边,紧靠库房,分主副守库室,联社守库室要与库房和营业厅分隔,单独设置供守库值班人员进出的门道。
因库区条件限制,可采取同楼异地值守的办法,但库区必须是完整的结构并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设施,守库值班人员对库区和营业场所的监控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实施。
(二)守库室内必须设卫生间,有条件的应在守库值班区域内设炊事设施。
(三)守库室的窗户要安装16毫米钢筋防护栏,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临街的窗户,外部不留窗台,必须安装18毫米的钢筋防护栏杆,并加装钢丝防护网)。窗户栏杆所有的接触点均要使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窗户均要安装窗帘。
(四)守库室必须安装与外部联系的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要有应急照明设备。
(五)守库室内要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并与“110”报警中心联网;没有配备守库枪支的营业网点,在守库室内要配足自卫武器和警具器械,并放置于取用方便、不易损坏的地方。
(六)守库室要安装双道门,其中一道必须是防盗门,全封闭的门要安装门镜或设置观察孔。
四、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九条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要坚持坚固、美观、实用的原则,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营业场所的所有窗户均要安装16毫米钢筋的防护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窗框要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先埋入墙体内的钢筋焊接固定,所有的焊接点均要采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接。营业厅在一楼且营业室窗户临街的,要做特别防护,可抬高窗口至两米并加密防护栏,或安装防弹玻璃。
(二)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要安装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并安装门镜或可视对讲机;营业厅大门要安装大门开启后的固定反锁装置。
(三)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要设置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柜台,柜台上方要安装防弹玻璃,柜台高度不低于80厘米,柜面宽不小于50厘米,柜面要设置“凹”型钱斗,钱斗的规格为长30厘米、宽20厘米、深15厘米,可加装牢固的有机玻璃“推拉板”,防弹玻璃要安装在钱斗的中心线并嵌入柜台面2厘米。
(四)新建营业网点的柜台安装的防弹玻璃高要达到150厘米,单块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未到顶的部分,可安装坚固的金属横向护栏或灯箱,安装护栏的护栏间距要小于5厘米。
(五)防弹玻璃安装要坚固,要考虑通风、通话效果,可以采用两块玻璃错落安装,但不得使用三块式的玻璃,错落安装的,最小的一块不得小于30厘米,前后两块玻璃的间距不得大于2厘米,上下两块玻璃的错落部位不得小于10厘米,大块玻璃的开口应朝下。安装固定防弹玻璃必须使用金属立柱,其跨度不得大于180厘米。
(六)防弹玻璃必须使用经省级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检测合格认可的,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防弹复合玻璃》标准,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
(七)营业柜台应安装经省级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防尾随电控联动安全门,固定锁具和插销的底座要用电焊加固,使其具有防撞、防撬、防破坏功能。
(八)营业场所内要设职工专用的卫生间和炊事设施。有建筑围墙的营业场所,围墙要坚固,墙体厚度不小于24厘米,使用泥砖或石块垒砌的,其厚度不小于40厘米,墙体的高度要在250厘米,墙面要光滑,墙顶要设置防攀越的障碍物,有条件的可安装防攀爬的周界设施。
五、 技术防护设施标准
第四十条 所有的营业网点在营业场所内都必须安装应急防抢和防盗两种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和零部件必须选用经省级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经省联社主管部门推荐的产品,同时要认真规划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方案。具体要求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每个营业室内必须配备不少于2个灭火器;电脑房、配电房及使用电脑的场所,必须配备电器专用灭火器材,新建的营业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六、 运钞车安全防护标准
第四十二条 自行运钞的营业单位要配备专用制式防弹运钞车。专用运钞车的安全防护标准必须由省级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要求,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推荐、省联社主管部门确认的生产厂家和投保产品。运钞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执行押运(现金、金银、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任务的押运人员,必须配备用于防卫的枪-支-弹-药和警棍等器械;必须穿戴防弹衣和防弹头盔;运钞车上必须配置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手提灭火器,要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十四条 押运须途经治安状况复杂的地段或目的地属偏远地区的,要配置运钞护卫车辆,护卫车的技术性能必须优于运钞车,并配备能与运钞车通话的对讲机及远距离通讯工具。
第二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的基础防护设施(含金库、营业厅、守库室、保管室、围墙等。下同)建设(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同)设计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防入侵报警系统等。下同)安装方案,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所有的安防工程项目必须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批准方案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要求是:
(一)市、县联社保卫部门必须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参与辖区内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安装方案的设计。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报审报批;对工程项目、技术防护设备的建设材料、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审查和管理施工队伍及施工人员的有关档案资料。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霸气☆男爵)回答关于“农村信用社需要装监控吗”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指尖滑落的雨滴)分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管理条例”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管理条例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指尖滑落的雨滴】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详解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水质监测运营维护要求,编制并执行每周一次的周期维护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派出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项目的巡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稳定运行。
二、每天安排专人查看在线监测的运行情况信息,要求每天早晚各调一次数据和日志,当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进行记录并报告维护人员。
三、按照在线监测仪器说明|的要求制定监测仪器校准计划,规定每季度进行一 次仪器校准测试,必耍时增加仪器校准测试次数:当校准测试误差较大时,必须对检测仪器进行重新标定。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指尖滑落的雨滴)分析关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管理条例”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橘殃)解答“安防的法律法规”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安防的法律法规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橘殃】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关于安防监控的法律法规有: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该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配套标准,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该规范共10章,本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构成,系统功能、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监控中心。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及周边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验收安全技术防范用电视监控系统的基本依据。
该标准适用于以安防监控为目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其他领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仅适用于模拟系统或部分采用数字技术的模拟系统。
3、《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0636-2018)》
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对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深度与互联广度进行扩展并加以规范;增加系统安全的功能与性能要求;增加换乘站综合监控系统涉及原则及验收标准;
增加综合监控系统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调度指挥中心系统接口及由此产生的技术内容;增加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安装试试与验收内容。
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2017)》
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安全领域视频监控联网视频信息以及控制信令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包括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系统的互联结构、证书和密匙要求、基本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技术要求。
适用于公共安全领域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方案设计、系统检测、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研发与检测。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监控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提醒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同时,禁止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加强视频监控信息安全 让"失控摄像头"可控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橘殃)解答关于“安防的法律法规”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公孙离暗恋我)贡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公孙离暗恋我】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讲解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预防和及时处理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污染源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一安排。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经费,由排污单位承担,市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供暖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排污单位选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生产符合前款规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名录。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在符合监测要求的规范化排污口上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一)列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安装要求的;
(三)其他为实施区域(流域)污染控制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运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从具有资质的单位中产生。第十二条运行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十三条运行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由专业维护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准确性。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校准维护并保存记录,储备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者关键部件,每半年向环保部门报送设备运行状况报告。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的,排污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或者停运时,运行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并应当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逾期未恢复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或者停运期间,运行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第十七条环保部门有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审核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公孙离暗恋我)贡献关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大长腿欧巴)解答“地理国情监测技术专业是什么”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专业是什么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大长腿欧巴】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活动,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国情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是指地形地貌、地表覆盖、水域、交通、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位置、面积、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监测,是指运用测绘、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监控、观测和统计分析,反映和评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的活动。第四条 地理国情监测遵循依法、科学、客观、规范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协作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管理决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地理国情监测组织、技术、标准、质量控制和应用服务体系;
(三)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信息的获取、处理、统计、分析,编制地理国情监测报告;
(四)发布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推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共享和应用;
(五)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培训;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统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地理国情监测相关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理国情监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单独编制地理国情监测规划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单独编制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年度计划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地理国情监测:
(一)全省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基础性地理国情现状及变化情况;
(二)全省自然资源资产和资源环境的变化情况;
(三)省空间性规划和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涉及地理国情要素的变化情况;
(四)国家和省与空间位置有关的重大战略决策、重大工程涉及地理国情要素的变化情况;
(五)纳入省管理目标考核的空间性指标变化情况;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监测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地理国情监测:
(一)本行政区域空间性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涉及地理国情要素的变化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资产和资源环境的变化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永久性基本农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变化情况;
(四)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涉及地理国情要素的变化情况;
(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目标考核的空间性指标变化情况;
(六)地下空间、地下廊道、地下管线和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的变化情况;
(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和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变化情况;
(八)国家、省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监测的其他情况。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分享贡献者:(大长腿欧巴)分析的关于“地理国情监测技术专业是什么”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描述下文用户【稍尽春風】回答的“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一些相关疑问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稍尽春風】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挥岗亭、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视频流量检测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属于城市道路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园林绿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
有关单位在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意见。第七条现有的交通安全设施可以从路灯照明、城市供电等用电设施中取电,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无法从路灯照明、城市供电等用电设施中取电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第八条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部门维护管理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十条建设单位移交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以及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维护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和行人绕行等措施。第十四条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占用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组织修剪或者移植。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1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1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稍尽春風)分析关于“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眼前雾蒙蒙)分析“登录德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登录德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眼前雾蒙蒙】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详解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监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加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负责相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综合评价和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计量、通信、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以及在设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举报属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规划,编制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方案。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方案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用地、布点等条件保障。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计划。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投入使用,按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区(园区)两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并与相关部门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共享。第十条各类自动监测监控站点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市、区(园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列入名单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监测系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安装视频设备,对周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三条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管理规定和要求建设保护区的监视监测系统,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进行监视和评估。第十四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所需经费,按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统筹安排。
污染源监测设备建设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适当补助。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等信息应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第十五条市、区(园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站点实行分级管理,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后一个月内达到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稳定传输的要求,并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计量检定。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委托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保证数据稳定传输,数据传输有效率符合国家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向排污单位报告,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发生故障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书面报告并检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发生严重故障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经维修后并重新计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眼前雾蒙蒙)回答关于“登录德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守候爱)解答“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最新”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最新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守候爱】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实施。 一、深刻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填补了环境监测立法空白,为环境监测基础工作的推进和各项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 1.《办法》的发布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 要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环境监测必须审时度势,主动变革。要实现“并重”,就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认识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跳出环保系统融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去。要实现“同步”,就必须突出主动、事前、预防的特点。要实现“综合”,就必须突出环境保护过程中技术因素的作用。 2.《办法》的发布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度量,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解决长期困扰和掣肘环境监测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3.《办法》的发布是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一些法律法规中环境监测工作界定出现交叉,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成为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4.《办法》的发布是革新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的现实需要。 目前,尽管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及各部门相关监测工作的职责和分工,但从总体上看,尚未统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定位,对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具体规定,有助于下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深入解决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问题。 5.《办法》的发布是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 从2002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就着手研究环境监测立法工作,考虑到立法程序和周期,本着务实的原则,先行对环保系统所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出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目前环境监测领域法律缺位问题,同时为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领会《办法》的内涵 学习领会《办法》,要抓住6个要点: 1.正确理解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办法》从3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多年来,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导致大量监测资源浪费,影响了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效力,就是要改变这种数出多门的现象。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 2.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 由于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及环境监测事业本身的发展等诸多原因,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一直是整个环保工作的短板。《办法》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统一标准。《办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前,由于开展监测的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可比性。下一步,有必要对现行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一是及时废止、修订涉及环境监测的不适用规范,整合不统一的规范;二是重点围绕污染减排目标,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信息传输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是做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衔接工作。 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办法》明确了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原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信息发布的规定过于笼统,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多头发布,损害了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必须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 三是统一标志。统一标志,就是建立一整套色彩鲜明、含义准确、便于认知的识别系统。 3.实施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分离。 长期以来,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的关系始终未能科学界定,一是重管理、轻技术。环境监测站同时承担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工作,导致了政事不分,影响了整体工作效能。而且,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积累时间短,环境监测技术相对滞后,一些环境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技术支撑;二是重建设、轻质控,在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重结果、轻过程。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十分重视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数据的填报汇总,但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手段,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办法》明确界定了环保部门和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技术支持工作,实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合理分工。实现管理与技术分离,就是要成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适时成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地方也应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或明确相应的职能处(科)室。对于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国家环保总局将考虑建立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办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网的组成要素,即各环境监测要素监测点位(断面),同时规定了环境监测网的组建运行主体。 加强环境监测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按事权划分确定投入及管理主体,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网络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国家环保总局要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网络覆盖范围进行科学优化。国家环境监测网要从国家大尺度和国际履约的角度出发,综合、优化布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酸雨等监测点位和断面,从国家层面宏观反映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变化趋势。省、市、县环境监测网建设要坚持地方为建设、运行主体的原则。地方环境监测网在点位选择优化过程中,应体现地域生态系统特征,突出重点、有所差别,可以将国家网相关点位纳入地方网,国家与地方从不同角度进行使用和评价。 5.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 《办法》首次正式提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环境监测站要按建设标准规定达到相应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做出规定,并重点强调了环保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 各级环保局和监测站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职责,要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实验室分析以及数据汇总、综合分析等全过程中处于受控和可追溯。 6.明确企业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 排污状况监测既是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排污企业的责任。目前,全国企业自我污染源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水平普遍较低。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工作效果。《办法》开创性地规定,排污企业有责任定期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排污者必须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实施这项规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建立自测机构,其监测能力和数据的有效性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核和定期验证;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于企业排污状况,由承担具体监测任务转向更多地对企业自我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上。 企业监测机构和其他社会监测机构都是环境监测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监测准入、监管和淘汰机制,整合社会监测力量,摈弃“小”监测,建立“大”监测的概念。 三、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抓住环境监测发展的难得时机,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切实落实《办法》相关规定。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办法》的学习。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强化机关特别是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的学习,理清环境管理人员在环境监测方面的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 2.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项研究落实。由于部门规章制定篇幅的限制,《办法》在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信息发布方式方法、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等方面还不能详尽,需要抓紧时间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各级环保局、监测站要依据《办法》认真研究自身工作的不足和问题,逐项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3.心系大局,重点突出,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要把《办法》的贯彻落实纳入环境保护全局工作考虑,率先抓好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政策、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争取有利条件,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专项能力建设。 4.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一方面,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另一方面,要在项目审批、日常监管及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通盘考虑环境监测要求。对于不按规定设立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不认真开展排污情况自测、阻挠干扰监督性环境监测工作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分享贡献者:(守候爱)贡献的关于“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最新”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现在接着继续答疑下文用户【真已吞噬】分享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最新”的一些相关疑点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最新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真已吞噬】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分析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的监控系统。
监控中心是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组建全市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计量认证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排污单位自筹,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自动监控系统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其数据应当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使用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
(二)使用相当于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工业炉窑或者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吨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吨的;
(五)日排放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大于五十吨的;
(六)产生噪声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四)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口、采样口,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五)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三十日。试运行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与其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十四条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比对测试报告;
(二)设施试运行三十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专业化运行单位运营管理的,需提供运行服务合同。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真已吞噬)回答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最新”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剩空城)贡献“物业监控损坏不维修是真的吗”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物业监控损坏不维修是真的吗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剩空城】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详解与【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监控设施的负责安装单位,但是通常小区里的安全保障是由物业负责的,所以一般都是物业负责安装和维护。
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公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是物业公司面向所有业主提供的最基本管理与服务,物业公共服务具体包括对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进行日常监督、对房屋的各项设备与设施进行管理、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管理、配合当地的公安与消防部门做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对业主的车辆进行秩序管理、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等八项服务。
小区监控坏了如果是由物业管理不当导致的,那物业是有责任的。否则,物业没有责任,但需要及时维修。如果因为不换新的监控从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的。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智能监控平台管理规定,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办法》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敬请关注ask.drzk.cn,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