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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中的电气与控制系统设计
本文贡献者:【霸道暖君杀陌阡】 ,解答(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的问题,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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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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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7号)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7篇)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附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
部建设(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
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国农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并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
理。
第三条、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
业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历质和子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
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他需用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
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1997]60号
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
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割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
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已完成三项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种种专业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
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员齐全,结构合理。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守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
计的高级工程师。必须配备两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
是指从事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系统集成商
(1)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
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
一年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具有至少五个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经过专业培
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
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3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CA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子系统集成商
公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有三个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
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
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
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队、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执行。
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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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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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主要围绕着建筑开展包括语音通信系统,办公网络,各种机电设备的自动化控制,消防,安防,门禁,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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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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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建筑智能化应去长春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表格可到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索取,具体: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
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
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去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设在吉林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8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
4、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6、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8、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
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9、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0、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职称;
12、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3、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学本科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14、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2名;
15、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安防资质申请:
新申办或申请变更资信等级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填报《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吉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申请表》、《吉林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吉林省安防企业发展情况调查表》(请在吉林安防网下载,网址jlafw.com,填写内容要求打印),并按照填写说明准备申办材料; ⑵ 书面申请书; ⑶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⑷ 本单位参加安全防范标准宣传贯彻培训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⑸ 业绩报告(包括合同、检测报告、验收文件)。 ⑹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材料还需以光盘上报一份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7457号金士百大厦四层 联 系 人:孙蕾联系电话:0431-8582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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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资质与电子与智能化资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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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与智能化资质发证机构不同,承担的业务有所区别。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发证机构工信部;智能化资质发证机构建委。
计算机系统集成主要承担信息化工程,智能化资质可以承担机房等纯粹性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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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ba系统和b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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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实现建筑智能化的核心技术方法是系统集成。智能建筑的系统集成包括功能集成、网络集成及软件界面集成,是将智能化系统从功能到应用进行开发及整合。从而实现对智能建筑进行全面及完善的综合管理。
BMS系统是在集成方面最注重层次性的一个重要系统。当前比较迫切雳要完成的任务是把第一、二层很好地集成为完整的BMS,即实现智能建筑的弱电系统集成,从而能够为更高层次的IBMS提供信息。与其它子系统形成统一管理界面。
BMS系统立足于各个维护建筑运行的自动控制系统,集成它们的信息,为建筑的管理、运营提供服务。同时它还能提供有限的硬件系统控制层功能,为集成系统的集中监控、值班提供必要的服务。
BMS系统的目标是要对大厦内所有建筑设备采用现代化技术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大厦内所有设备处于高效、节能、最佳运行状态。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快捷的工作环境。具体可分解为如下子目标:
◆集中管理:可对各子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式监视和管理,将各集成子系统的信息统一存储、显示和管理在同一平台上,并为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访问接口。重点是要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子系统运行状态。并能提供建筑物关键场所的各子系统综合运行报告。
◆分散控制:各子系统进行分散式控制保持各子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以分离故障、分散风险、便于管理。
◆系统联动:以各集成子系统的状态参数为基础,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相关软件联动。
◆优化运行:在各集成子系统的良好运行基础之上,提供设备节能控制、节假日设定等功能。
技安IBMS可以实现BMS的全部功能,在本网站内,不再单独介绍BMS系统功能,如果需要查看BMS功能介绍,请看IBMS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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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关系吗?
本文贡献者:【笙眠】 ,解答(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的问题,欢迎阅读!
最佳回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没有关系。两者都可以承接智能化项目。系统集成只要是通过结构化综合布线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种设别进行关联,达到资源整合的目的。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能够承接智能化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比如综合布线、可视对讲、停车场管理、闭路电视监控、动力环境监控、机房建设等工程。
换句话来讲,系统集成主要是在设备完成关联后体现的。前期的工作也就是相当于智能化工程管专业承包。本来可以认定,系统集成资质比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要高一些,但近两年多数项目在智能化项目上倾向于智能化专业承包,反而消弱了系统集成。
智能电网、机房建设(设备)等,还是集成资质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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