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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系统实验,停车场系统培训方案

导读弱电施工方案大全本文贡献者:【清欢渡】,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贡献者回答弱电施工工程在电力应用方面可...

今天我们来聊聊[停车场系统实验],以下8个是关于停车场系统实验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更多停车场系统培训方案相关的资讯继续关注本站。

弱电施工方案大全

本文贡献者:【清欢渡】,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弱电施工工程在电力应用方面可是一个大项。实际上电力应该如果按照输送电力的功率来区分的话可以分为强电与弱电两种。弱电一般是运用在交流220V50Hz及以下的建筑以及建筑群使用弱电,那弱电的主要作用则是向人们提供用电电能,使我们日常家用电器可以正常运转,在弱电施工工程开工过程中技术支持无疑是整个工程中最重要的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当一个工程施工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施工技术支持。

1、施工技术准备

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勘察工地现场,充分了解和掌握系统设计意图、功能特点,作好技术交底工作。其次组织举行专题技术培训、讨论会,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增强质量意识。

2、材料组织与管理

本工程系统材料有主材、辅材之分。按工程施工工艺特点及进度计划安排,工程前期主要是辅材的进场,工程后期则主要是主材的进场,设备安装及阶段验收等。由于主材、辅材使用性质不同,进场时间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分别组织管理。

3、仓库设置

为加强工程物料管理,特此请求建设单位协助提供房间作临时仓库堆放设备器材用,位置靠近工地附近,要求通风、干燥适宜、水电供应、防盗安全设施齐全。结合《仓库物品管理制度》,作好物料的入库、发放、盘点登记等工作。

4、设备采购、生产与入库

工程辅材及主要施工工具将按计划,自开工之日起便陆续就地采购进场入库,并配合大楼平面分割、初装过程投入使用。工程主材设备器材及附件,将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经对综合技术应用环境会审、验收,确认合格后,开始陆续采购贮备、发货入库。

好啦,怎么样看似不大的工程,尽然需要准备那么多的施工技术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圆满顺利的进行下去,其实我这里提到的还只是冰山一角呢,因为弱电系统如果按照建筑类型的不同则可以分为电话通信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系统,有线电视信号分配系统,保安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等,所以小编也要请大家在平时生活中能够多爱惜我们的电力工程,让我们的生活能够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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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施工方案大全

乐器培训班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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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回答关于培训班招生方案,从招生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宣传、执行流程四个方面入手,给你提供以下这份参考模板:

一、活动目的

以在班老学员为主体,通过本活动,激发老学员带新学员的积极性,达成暑期班招生的目标,并为秋季常规班的转化打好基础。

二、活动内容

1.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

2.活动对象:在校老学员、外部意向客户

3.活动规则:已经在本校入班学习的老学员,在活动期间,推荐新学员成功报名暑期课程,新老学员均可获得丰厚奖励。

(1)新学员第一次来学校,必须有老学员或家长陪同,新学员第一次来访没有老学员陪同,则不视为老带新。

(2)新学员成功报名后,新老学员均可获得20元奖励金,奖励金可抵扣秋季班报名费或兑换相应金额的礼品,奖励金可累加使用,推荐越多,奖励越多。

(3)老学员推荐来访,但并未报名成功,新老学员都奖励一个小礼包。

(4)活动结束后,对推荐新生人数最多的老学员,予以特殊奖励。

三、活动宣传

1.班级宣传。在班级内组织获奖奖品调查活动,邀请孩子们写出3个自己最想要获得的奖励礼品,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活动最终的奖品设置。并告诉孩子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就可以获得自己心仪的礼物。

2.短信、电话邀约。通过短信、电话方式,邀请老学员家长带新学员上门。

3.家长群动员。

4.在学校前台等位置放置单页、展架等宣传品。

5.提前采购礼物,对于成功邀约的新老学员,及时兑现奖励。可邀请新老学员上讲台颁发奖品,并予以表扬和鼓励,吸引老学员继续邀约新学员来访。

四、执行流程

1.老学员陪同新学员一同来到学校,找班主任老师填写登记卡,班主任老师、老学员、新学员同时签名。

2.新老学员携登记卡前往咨询台,提交登记卡给咨询老师,并领取小礼包。

3.咨询老师指导新学员填写信息登记表,推进新生报名。

4.由咨询老师向行政主管提交“老带新学员审批单”,行政主管审核签字。

5.新学员凭“老带新学员审批单”和“登记卡”到前台办理报名交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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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贡献者:【沙沙粒小】,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站场的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支持交通绿色发展,支撑城市集约建设,健全智慧停车服务,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加大保障力度,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资金筹集等 组织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按照差异化优化供给、停车需求调控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第九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不得擅自对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增加实施难度、推迟实施进度和降低实施效能。第十条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供需情况,按照适度超前、差别设置等原则,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第十一条市、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每三年组织一次城市停车设施资源调查,发布城市停车指数,形成城市停车评估报告,评价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估城市停车政策实施效果,指导优化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政策。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县)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停车需求,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筑物改变功能,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功能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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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政策

本文贡献者:【安生】,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 [汽车之家新闻] 日前,我们从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处了解到,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新基建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全市计划新建成投运集中式充电场站200个;充电桩10000个,其中2020年完成3900个,2021年完成3290个,2022年完成2810个。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逐步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编制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底。

 2.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审批工作,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3.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和在车位附近敷设低压线缆及安装电缆分线箱;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预留总车位数量30%的配电容量。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长期。

 (二)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2年底,全市计划新建投运公共充电场站150个,公共充电桩7500个;专用充电场站50个,专用充电桩2500个。

 1.落实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布点规划、场站选址等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验收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详见任务分解表)。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区内采用立体式充电站(塔、楼)、停车场加装等模式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继续对大型商超、景区、物流园区、地铁站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充(换)电场站。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2年底。

 3.持续推进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邮政、环卫、行政机关等专用车辆的充电需求,确保到2022年底车桩比达到2∶1。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2年底。

 4.结合“三改一通一落地”工作实际,对有条件、有需求的小区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满足小区业主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底。

 5.支持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固定车位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和属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接入小区供电系统。鼓励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车辆进行分时共享。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三)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服务体系

 1.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服务体系。以市级平台为载体,整合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资源,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市级平台数据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社会服务平台合作,将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点位布局信息上传,便于车主查询、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及性能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监管,督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一致性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场站验收

 公用、专用和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在投运试运营前均要进行场站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底。

四、支持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细则有关要求给予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下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依据验收结果下达补贴资金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做好中央和我省、我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做好年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在全市公共停车场内增设充电车位;指导物业企业加大消防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常识宣传,配合业主对自有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负责协调推进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工作;制定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验收程序和材料清单。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优先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主城区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需求测算(主城区以外的由区县、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公共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行业部门检查充电设施场站消防设施各种标识设置、摆放,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疏散演练、充电设施自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审批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督促检查全市用于贸易结算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年度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推进工作;结合小区提升改造工作,在有条件的小区加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负责公共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做好配套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二)强化考核管理

 将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市考指标,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备案数、建成数)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定期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行动方案情况(包含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计入考核得分评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西咸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消息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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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贡献者:【漫步云海涧】,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本办法所称路内停车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统一施划的,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社会共治、便民高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形成以专用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格局,鼓励和推广停车场管理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有序推行电子收费,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具体负责路内停车位、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建立停车行业协会。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政府投资类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在城市交通枢纽、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车辆在临停快走区域不得超时停放。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场的,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资金继续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在规划、建设、政府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鼓励依法利用政府储备、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以及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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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会长

本文贡献者:【软萌炸酱机】,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P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与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发挥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公信力,自觉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促进全行业不断提高管理、技术和经营水平,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本地区停车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邮编:5104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标准;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调研和统计工作。

(二)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本会的相关职能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合作联动机制,承担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任务,参与行业内的鉴定、评审、查处等工作,组织对停车场设备设施供应企业的资质评定,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会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规行约、降低质量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等行为,予以警告、业内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经教育仍不予悔改、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必要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告。

(四)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创造平等发展的机会,提高会员和行业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发挥协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的矛盾关系,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五)建立诚信优质服务机制,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促进经营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的交流推广,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营、服务水平。

(六)发挥协会的专业指导能力,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业务咨询、项目策划、评估、招投标和中介等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包括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协作;组织相关的产品推介、招商和学术研讨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不断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库;正确引导舆论,依法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宣传会员形象,按期公布协会及行业信息。

(八)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九)按有关规定和协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七)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结其他会员,促进同行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费9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会费6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5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会费4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

(六)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

1.车位数500个及的企业:2000元/年;

2.车位数200个及的企业:1500元/年;

3.车位数100个及的企业:1000元/年;

4.车位数30个及的企业:800元/年;

5.车位数不足30个的企业:500元/年;

6.其它单位2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以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设置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出席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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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装置正常停车注意事项

本文贡献者:【傲薇】,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1制订停车计划,包括时间、人员、进度、内容

2申报停车材料计划,保证停车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3编制停车方案,确保停车过程安全可靠

4编制物料处理方案,为停车检修提供安全条件

5编制技改检修计划及方案,每一次停车都要解决装置问题,确保后续长周期开车

6人员培训,完成技术交底

。总之,准备工作比较繁杂,统筹协调工作很多,先回答到这里,有问题再继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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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85令管理办法

本文贡献者:【莫念】,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系统实验,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划验收)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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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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