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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停车场启用方案,商场停车场服务机制方案

导读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本文贡献者:【夢中ら情人】, 疑问关键字:商场停车场启用方案,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今天给各位分享商场停车场启用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商场停车场服务机制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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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市政、房管、消防、质监、工商、税务、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第九条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二条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第十七条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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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1修正二) 穗人常[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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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

(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

(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等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停车场安全技术防范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生态环境、水务、园林、城市管理、消防和人民防空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数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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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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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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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车难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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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随着社会 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区急速增长的车辆和有限的车位形成了较为严重的矛盾。由于停车位太少,不少机动车辆在路边的禁止停车地带违规停放,车辆停放无序、交通管理混乱,群众、政府都不满意。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学校、大型餐馆、酒店、服务业门前停满了车,人行道上、机动车道上,经常拥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而车主为了寻找一个车位也费时费力。

建议:

1、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便道和路边资源,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在不妨碍行人通行,不占用盲道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划停车位置。在停车收费上,采用“分地区、分时段、分长短”的计费方法。在繁华地段、重要服务场所增设计时收费器,30分钟内的临时停放,不收取停车费用,鼓励大家“有事快办、办完快走”,超过30分钟按时收取停车费用。

2、动用社会各方的力量,一方面扩大增量,另一方面优化存量。扩大增量就是要多建停车场,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尤其是兴建立体停车场,占地面积小,停放车辆多。优化存量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特别是临街单位的空闲场地。如果能组织动员这些单位将空闲场地开发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将能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3、科学规划泊车位。根据不同时段、不同路段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有的道路路面施划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前提下,允许机动车在限定的时段临时停放。

4、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清理。目前很多商场的地下停车场成为地下商城,牵涉到的众多利益问题,虽难以一时解决,但也应有计划地清理、纠正。

5、对新建建筑做好车泊位的规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严格对城区新建商贸及建筑规划的审批,确保新建项目配建足够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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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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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一)、加强规范,出台鼓励政策,多元开发,扩大城市停车位数量

1、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格按照供需要求合理建设停车位,也是确保城市建设中的停车位满足车主需要的必备条件。其中,对行政办公单位、商务办公场所、饭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大型体育馆、运动场、电影院、医院、福利院、风景名胜景区、公园、游乐园、民居住宅、商业购物中心、服务楼馆、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仓库等场所,应该按有关规定要求和需求配建停车场、停车车位。促进商业格局合理化分布,改变中心商业区过于集中的状态,加强各区大、中型商场建设,促进购物人流分散。

2、建立和完善“停车配套审批、竣工验收和停车场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停车业管理系统,为停车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改建、新建建筑物应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大对停车配套建设的检查力度,对已挪作他用的,应要求开发商限期恢复停车场用途。

3、政府部门出台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各方资金渠道,多形式地参与停车场(库)的建设,扶植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的道路,实施“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调控。

4、积极提倡多元化经营,采取融资贷款、土地征用、税费征收、规划设计、市政配套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适度引导鼓励建设停车场点;运用市场观念和手段,按市场化运作,以融资、招标和出让经营权等方式建设停车场,积极运用“BOT”(建设—运营—转让)或“BTO”(建设—转让—经营)等多种建设模式对大型停车场招标建设,筹集停车场建设资金。

5、采取积极措施详细考察市区各路段路况,在不影响交通和车流人流的情况下,在一些单行线或道路宽广的路段扩大临时停车位,方便车主就近停车。建立几个有公益特点的大型停车场,以超低价吸引消费者,并提高公交车的运行和效率,让车主将车停在市中心以外后换乘其他交通工具。这样不但有效地保障了停车空间,及时改善了城市中心的交通状况,降低了道路通行压力,同时也降低了有车族的用车费用支出。

(二)、发展停车经济,解决车位闲臵和挪用问题。一般情况,地面停车场的平均造价为2.5万元/车位,其中市区公共车库为5至7万元/车位,多层机械立体停车库6至12万元/车位,地下车库高达20万元/车位。在短期内,很多城市还无法建起一批大型停车场,利用好当前现有的停车资源就成了当务之急。利用好商铺和商厦周围建设好的停车场,发展“以车养市”的“停车经济”不失为解决很多城市停车难问题的“良方”。停车车位缺口越大,“停车经济”发展潜力越大。如果我们的商家能够利用好这样的机会,把很多闲臵、挪用的停车车位利用起来,发展停车经济;那么,无论对于繁荣商业还是对于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都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对于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应适时引入和发展适合城市经济发展的公司制经营模式。

1、现有停车场所在收费价格和管理上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商业区的停车场收费,与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对确实偏高要适当调整;而小区内的停车场,尤其是闲臵的地下车库,与其高价闲臵,不如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以促使更多车主选择地下车库,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

2、停车收费价格应该放开,采取阶梯式收费标准来调控停车需求,即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标准高一些,非中心区标准低一些,按不同位臵、功能等以“位”论价,以“功能”定价。尽可能的解决“有车有位”的问题。

3、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中心高于外围”的原则,调整占路停车收费标准,建立区域停车分级收费制度,实行计时、分段收费,鼓励短时停车。对于路内停车在不同的时段和路段,采取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和使用率,并将占路停车最大限度地引入停车楼。

(三)、建立制度、科学管理,利用好停车车位资源。在建停车场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完善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手段,科学分配好停车车位资源。从宏观和微观上,分别保证停车资源得到有效管理。

1、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停车场(库)管理法规、停车经营管理措施及处罚监督机制,保证在管理及处罚方面有法可依。

2、建立起相关的停车政策保障或静态管理办法,允许成立停车场物业管理公司,确保每一个建成的车位都能物尽其用,保证其覆盖地半径内的车辆一律可以入场(库)停放。特别是对于一些临时停车位管理,要适当采取限制手段,避免一些车主长时间占用紧缺的停车资源。

3、建立多功能、科学化、智能化的高科技停车管理系统,利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大型停车场之间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科学分配和调度停车车位,利用好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

(四)、提高车主的文明意识,倡导文明停车。加大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仅让众多机动车车主,而且让广大交通参与者都知晓交通法规常识,并严格遵守。另外,要继续加大对停车违法行为的整治执法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行为,规范停车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探索加强对违法停车治理的新路子,对违法停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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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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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

(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

(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

(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 占道停车场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进行设置。

设置占道停车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申请设置占道停车场,由申请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次干道和人行道设置占道停车场,禁止在室内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停车场。限时占道停车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段停放车辆。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做到:

(一)健全停车场防火、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标志牌;

(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五)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

(七)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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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商场停车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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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如果有地下停车场就停地下,一般花五块钱就可以了。如果停满或者没有的话那就停在路边停车位或者不会被罚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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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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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经营者与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和专门用途车辆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城管、价格、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管、价格、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停车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大(中)型商贸市场及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配建停车场。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区、广场等场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停车场设计规范标准进行配套停车场设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批发集散贸易市场、广场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十二条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时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竣工后,经交通、公安、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则、平面图、泊位数量等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部门的准许建议。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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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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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第八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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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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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人员、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含临街建筑退线区)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等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政府投资的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临街建筑退线区)停车泊位和非机动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监督、配合做好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相关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性停车场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并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提供政策支持。第八条加强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提升停车管理的高效性、精准性、实用性。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市停车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

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并与城市交通体系相衔接。第十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管理政策导向和目标、停车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和对策,并及时纳入建设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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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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