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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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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五)停车场经营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土地、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工商、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的应用。第八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可以依法收取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集中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组织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以及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停车场信息统一联网技术标准,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第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设置新能源车辆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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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停车位个数怎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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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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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位施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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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停车位、停车场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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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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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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