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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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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备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障畅通、方便出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我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商、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为主,立体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信、排水、消防、监控、交通安全等设施,并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或设置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第九条建设工程的配套停车场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配套停车场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配套停车场项目,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中有关停车场建设的验收备案信息书面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我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水库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的商场、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第十一条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无法配套建设停车场的,经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根据所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进行易地建设。第十二条除下列区域外,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化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红线外空地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人行道、施工地段;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在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在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五)在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防栓、消防水鹤周边30米范围内;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会同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划,同时向社会予以公告。
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挡车链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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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1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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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管理和差别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第八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第九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进行场地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鼓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配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停车场配建比例。第十二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工程方案时,应当组织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车位。
停车场已建成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新能源汽车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停车场主管部门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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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客运车有停车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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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广东机械大厦小区相关问题。
广东机械大厦是有停车位的,而且价格合理,由越诚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小区保安24小时坚守岗位,及时解决业主停车问题。广东机械大厦的车位数地上车位150个,最大限度的满足住户需求。
广东机械大厦不仅环境优美,所处地段也很不错,交通便捷,道路通畅,还有多路公交车经过,因此坐车都是非常方便的。广东机械大厦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从其他地方到广东机械大厦的交通路线可选择性多,快速便捷,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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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机械双层停车位打开车门 被酒店操作升降车位时将车门压扁 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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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可以用其他车辆的电瓶进行搭电,等汽车通电后就可以开车门了。
准备材料:
一根跨接启动线、一辆救援车
具体步骤:
1、当车辆亏电无法启动时,一般都会使用搭线办法来启动汽车,拿出常备的汽车电瓶搭线。
2、打开两车的引擎盖及蓄电池保护外壳,露出电瓶的正负极。不论是救援车还是被救援车,对电瓶的操作都应该在熄火状态下进行,一定要确认好电瓶的正负极。
3、取一根搭线,一头连接没电电瓶的正极,另一头连接有电电瓶的正极。正负极千万不要接触,短路危险!
4、取另一根搭线,首先连接有电电瓶的负极,再把另一头连接在无电车辆的负极。
5、线搭好后,便可启动亏电的车辆打开车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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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车位和普通车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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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 机械停车位是一种非固定的停车位,它可以左右上下移动,按照一定的停放逻辑进行停放,不由车主操作。它需要依靠传动机构的整体运行和空间的切换来实现个人车位使用的目的。
机械车位分为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简单升降类等类型。
我们常见的停车位时一个固定的独立空间,具有明显的界限范围,这种界限包括了车位面积和车位的建筑高度。这两种停车位有比较大的差异。
机械停车位的优点还是很多的,比如其可结合停车场地地形以及大小特地设计、停车场占地面积与常规停车场相比更小、机械停车场形式多样化也可与其他方式相结合来实施,自动化程度高,操作使用方便,管理和维护也较为容易,具有定量存车的特点。
机械车位停车与固定车位停车流程大致相同。停车前先找一个适合自己车辆尺寸的车位,机械停车位并不都是统一规格的;机械车位位置形状与固定车位有区别,因此像泊车辅助系统功能可能就不是很适用,因此尽量选择倒车入库。下车时请收折后视镜,开后备箱需注意与顶部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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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停车位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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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停车位 面积标准是多少? 停车位面积 ,依据停车场设计以及规划,停车场停车位分为四个等级,对于车身小于6米,车宽小于1.8米的情况,两车之间距离大于半米。对于车身长度超过6米,车身宽度不大于2.2米,两车之间距离大于70厘米,如果车位在回车路段,必须满足车辆一次性回转的需要。 一、根据《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 车长≤6.宽≤1.8的,车与车之间间距≥0.5m;车和车、车位端间距≥0.5m 6≤车长≤8,1.8≤车宽≤2.2的.车与车之间间距≥0.7m; 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3.5m,双车道回转车道宽度≥5m,为安全起见,大多数为6m; 大车停车位一般是4乘7~10m,小车停车位是2.2~2.5乘5m 公用汽车库中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下表采用: 二、停车位设计标准: 停车位分为四个等级,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 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车位尺寸采用2.5~2.7乘5~6米的尺寸,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 2004年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场地作图题就考了一个停车场设计,题目将车位尺寸预设为2.5乘5米。双向回转车道预设为5米。在建筑技术规则中对室内停车位的法定尺寸标准是:平面车位的标准长宽应为6公尺、2.5公尺,但也可以设置小车位,长宽 为5.5公尺、2.5公尺:而机械式车位的尺寸最小不能小於长宽高各为 5.5公尺、2.2公尺及1.8公尺(机_车位的标准尺寸是以外缘为准,所以 实际使用时必须扣掉机械的宽度,尺寸相对缩小一些。但是高度不得低于1.8公尺。具体数据你可以咨询当地设计院。 我国建筑规范中对车库、停车场设计标准规定得比较复杂,并分为四个等级,并没有规定所谓“标准车位尺寸”,而是规定了相应最低满足的尺寸,如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这实际上为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提供了不同的尺寸松动。 因此对于一般以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来讲,车位尺寸多采用2.5~2.7乘5~6米的尺寸(象奔驰S系、宝马7系等豪华车车长都超过5米),而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现在的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 综上所述, 停车位面积 ,如果是小型车辆停放场地,车位尺寸应当在2.5,2.7,5.6米以内,如果是单车道,道路宽度应当大于3.5米,如果是双车道,道路宽度应当大于5米,大于机械车位的尺寸规定,车位长度应当是5.5米,宽度应当是2.2米,高度应当是1.8米。
上文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贡献者:(黑桃j)回答的关于“国家规定停车位面积标准”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现在接着继续详述下文用户【青春的续集】分享的“城市道路划线停车位收费合法吗”的一些相关疑问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城市道路划线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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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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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车停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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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停车设施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在智能化停车建设方面,大力推动智慧停车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等高新技术的应用,积极引导车位自动查询、电子自动收费通行等新型管理形态的发展,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明确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五条鼓励社会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六条放宽市场准入。各地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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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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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内部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公共交通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市场调节、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停车场规范化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道路违法停车行为查处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核、公共停车场用地需求的保障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停车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登记的办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停车场经营活动中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违法破坏消防救援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停车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集约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停车和管理方式。第七条政府引导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促进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法定程序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各类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学校、医院、行政中心、公园、景区、大型商圈、城市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为停车场用地。第十二条利用学校、广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需提出建设方案并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在进行安全论证后,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雅痞绅士)分析关于“聊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20”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请叫我舞者)回答“行车厂房高度标准”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行车厂房高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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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不考虑管线安装空间,至少需要净高2.2米(依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小型汽车的净空要求)。
以地下室中间层为例:如果考虑管线安装空间、梁高等因素,层高在3.2-3.9米,还没有考虑地下室顶层覆土厚度,地下室底层基础高度。层高一般不应小于4.2米。
双层机械停车位第二层距地高度在2米左右,加上上层停车空间应不小于1.6米左右,再加上次梁高度(一般至少0.3-0.5米)和楼板厚度(不小于0.15米),层高不应小于4.2米。2.2米。
根据建设部批准施行的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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