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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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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一、停车场该归什么部门管理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1、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2、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
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
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
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
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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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停车场限时免费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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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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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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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非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场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泊位施划标线,设施标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项目规划管理和核准工作。
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税务、消防救援和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珠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建设目标。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第八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九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
(二)有符合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设施;
(三)有符合停车场建设规范的残疾人停车泊位;
(四)有符合有关标准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有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入口闸机;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绿化用地、公共场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
优先支持建设职能、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有偿对外开放。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护。
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设置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的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册、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备。
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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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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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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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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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3.41.21.6.32.104附件附件64(2七、车辆进出小区和车库时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日附件《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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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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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公安、建设、城建、规划、人防、工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公安、交通、人防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八条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九条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园区附近,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涉及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设置,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停车场内应当划有停车位置,设置出、入口和各类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室内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和坡(通)道防滑线。第十四条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
公安机关划定的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经营。第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 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三) 停车场应当由保安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看护;
(四) 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检查,登记并按规定停放车辆,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的行驶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 保障停放车辆安全,防止车辆丢失;
(六) 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
(七)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场,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爱护停车设施;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器,锁上车门;
(三)不得鸣喇叭或者长时间发动车辆产生噪音;
(四)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者有污染物品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乱扔垃圾;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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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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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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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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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合法经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停车场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等有关工作。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财政、工商管理、价格、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性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并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需求。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情况,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及时作出调整。调整后的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消防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细化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有关程序。对于小型或者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可以实行备案制。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安机关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第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路段设置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栓等市政公用设施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四)旅游景区、景点主要交通干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停车泊位的其他区域和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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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下车库限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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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地下车库限重标准为2吨。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了使停车场有良好的停车秩序特作以下规定,所有驶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符合停车场的设计要求,限高2米,限重2吨。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规定
驶入,驶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车场管理员的指引,不得逆向行驶,必须按照停车场的标志牌,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在规定的车位线以内。
驶入,驶出本停车场的车辆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严禁鸣笛超车,进出车道须将近光灯打开。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门窗,取下可拆卸的标志,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及车辆停放卡请随身携带,否则丢失后果自负。
月租停车卡不能借予他人,实行一车专用,车主不得转借,转租,如因车主擅自转借,转租造成一切损失,由车主负全责。如遇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到物业服务中心挂失及办理补卡手续。临时停放车辆则需按车场管理员指定停车位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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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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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第八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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