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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运行管理方案)停车场运行管理方案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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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车场运行管理方案,以及停车场运行管理方案怎么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停车场运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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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随着人们生活品味的提高,人们对停车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办公大厦、购物中心等,停车场形象成为人们对其判断的第一印象,甚至停车体验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出入频次。为此,停车场运营管理越来越被众多的高层经营者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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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运营方案

如何高效进行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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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在停车类型方面,大多数住宅社区主要依靠露天停车和地下停车。

露天停车:在每个社区中,包括计划中的停车场和住宅道路旁的停车,因为这是最便捷的停车方法。这些旧社区最初计划的停车位数量很少,有些甚至没有计划,因此他们不得不利用住宅道路的一侧停车,以解决临时停车位的短缺问题。由于管理不规范,经常容易发生车辆损坏和争夺停车位。露天停车的另一个缺点是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基于居民停车主要是长期停车这一事实,露天不应成为居民停车的主要方法。

地下停车场:这是目前住宅停车场建设中的主流类型,也是将来进行推广的一种方式。它的优点是不占地,充分利用了居民的地下空间和绿地,停车场的设施更加全面规范,停车位充足。缺点也非常明显:建设成本高,维护成本高,需要合理的计划和管理。

机械式停车: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机械式停车设备开始出现在越来越多的社区中,并且由于其节约土地和自动出入而逐渐为人们所认可。

二、小区停车管理问题:

据住宅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供业主使用的内部停车场;一类是一半供业主使用的内部停车场,另一种是半开放式停车场。

业主的内部停车场是专门为社区业主提供的。他们使用的目标是社区的所有者。这种车辆的管理相对容易,停车设备的选择也相对简单。对于半开放式社区停车场,停车管理设备更为复杂。每天进出的车辆不仅是车主,而且还是外部车辆。

面对社区停车场的两种不同管理方法,对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要求有不同的要求。停车管理系统的选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许多房地产公司而言,社区的停车管理非常令人头疼。这是由于缺乏初始停车位的规划,以及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或有用的停车管理系统。例如,如果停车位不足,则有人占用该停车位,业主之间会有矛盾。如果车主之间有矛盾,车辆有可能会被砸。如果车费设置不合理,会导致许多车主根本不支付停车费。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物业为了增加收入,向社会开放社区的停车位,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如果车辆损坏,则无法确定责任等。

因此,为了解决居民区的停车问题,有必要适当规划停车位、专业管理和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在这里,我们列出了一些有效的措施。

三、住宅停车解决方案:

1.引进专业停车管理系统

(1)月卡型停车管理系统,车辆进出停车场的过程为: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入口处的感应线圈被触发,系统可以快速完成车牌识别过程,当软件识别出车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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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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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第十三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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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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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停车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停车场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房产、土地储备、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建立停车行业协会。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一节公共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第十一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综合考虑区域停车需求,科学平衡动静态交通发展,合理确定停车场规模。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三条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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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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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 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 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 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 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 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 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 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 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第一条 停车场必须符合“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有安全围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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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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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一、 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负责,在管理所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二、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三、 严格管理,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卫生日产日清,定期清洁打扫。

四、 按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 摩托车保管业务必须统一集中保管,并按位编号。

六、 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七、 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一、磁卡保管

停车场月租卡或临时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折叠。如不慎遗失,临时车主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员,经检查有关证件后方可取车,并交纳停车费用及磁卡工本费150元;固定车位车主应向管理处报失及补发新卡。

二、泊车规范

1、 必须按指示标志行车,按顺序进出。不得停泊在车位界线外,不得妨碍出入口或通道;禁止在有防火卷帘标识处停车。

2、 进场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及统一停车要求(车头朝外)停放。如有违反,本场将采取锁车措施,锁车期间停车费用自付。

三、管理办法

(一)固定车位停车:

已售车位及年(月)租车位属固定车位,车辆凭管理处办发的磁卡进出,按指定车位停放。磁卡需在有效期内专车使用。如需变更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临时车位停放:

1、 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入口领取停车场时租卡。

2、 在停车场管理员指引下泊入停车位。

3、 离场时,在出口处凭停车场时租卡交纳停车费用并交回滋卡。

四、安全注意事项:

1、 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

2、 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

3、 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

4、 月租车和临时车磁卡及贵重物品,请随身带。

五、违规责任:

1、 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 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停车时间 收费

15分钟以内 ¥:0.00

15分钟—1小时 ¥:6.00

1小时—1小时30分 ¥:9.00

1小时30分—2小时 ¥:12 根据你们当地的收取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嚣张大神)解答关于“停车场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未来)解答“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未来】 ,现在由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详解与【停车场运行管理方案】的相关内容!

最佳回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车辆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每三年评估一次,逐步提高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待建土地、人防工程或者空闲厂房、场地等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开办娱乐、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娱乐、餐饮经营场所或者改变建筑物原规划使用性质用于娱乐、餐饮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七条 停车场竣工后,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停车场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变用途的,由市政府组织停车场所在区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原用途。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停车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票据;

(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居住区业主享有专用停车场优先使用权,专用停车场不得因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或者出售停车泊位造成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得不到满足。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监督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的运行,推广应用智能、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公共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停车场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七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下列路段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和盲道;

(四)距离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50米以内的路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八条 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施划泊位线,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标志牌或者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加或者取消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二)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不得将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泊位费,并采取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停车泊位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以及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实行咪表收费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停车场造价5%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的;

(二)未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的;

(三)未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的;

(四)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泊位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或者不出具统一票据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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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停车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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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和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华龙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处理。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运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濮政〔2017〕27号)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第十一条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位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停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在政府储备土地上,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临时利用手续,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临时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和其他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需要具备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条件制定具体规范。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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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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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非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场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泊位施划标线,设施标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项目规划管理和核准工作。

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税务、消防救援和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珠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建设目标。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第八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九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

(二)有符合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设施;

(三)有符合停车场建设规范的残疾人停车泊位;

(四)有符合有关标准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有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入口闸机;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绿化用地、公共场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

优先支持建设职能、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有偿对外开放。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护。

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设置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的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册、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备。

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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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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