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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出售地上停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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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首先,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出售任何车位,不仅仅是地上停车位。您所说的情况应该是物业公司受开发商的委托,代开发商出售地上停车位的情况。
首先明确一个原则,如果地上车位占用了业主的公摊面积,换句话说就是共用部分,那物业公司肯定是没有权利卖的,而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占用公摊面积的地上停车位,开发商(物业)也不会卖,因为卖了也没办法办理产权,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一般来说,开发商(物业)卖的地上停车位本身就是规划车位,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其产权完全属于开发商。
当然,如果开发商(物业)确实把占用业主公摊面积的地上停车位出售的,大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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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好物业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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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不能收回。
停车位业主不退租物业单方无权回收。因为停车位是物业和业主之间共同签定的协议。是双方共同的利益。合同关系是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生存。如有特殊情况,开发商转租给物业。但目的是业主已存物业管理更加规范,而不是物业打击业主无法生存。但和谐共存的关键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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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在地下停车场装地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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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你说的业主门前吧?如果是停车场业主自己安装地锁,这个物业可以强制拆除。因为他已经侵犯了其它业主使用的权利。如果是公共区域的私人停车位,这个相对比较麻烦,因为除非物业能保证业主每天能把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或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如果你要解决这个现象,根本原因就是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不设私人停车位,根据小区内车位数量,制定控制进出小区车次来保障车辆进入就近停放。我的建议是在业主大会的时候提出停车问题,物业出示几个可行性方案,让业主进行投票及改进方案。只要物业站在业主的角度公平做事,业主就会支持的,如果有违规的业主,业委会也会通知其违规的行为。地面设地锁的建议是拆除,因为小区内地锁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小孩和老人摔倒,这个要杜绝,如果一旦发生满小区都是地锁,是相当可怕的。
还有一种方式就时候到城管及交警部门去申请路边停车申请,这个可以在停车时间段上由管理部门制定时间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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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使用小区的地下车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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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物业公司无权将小区车位对外出租。汽车是很重要的代步工具,但是停车位是越来越少了,在有的小区,有的物业公司可能会把停车位出租出去,这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汽车在带给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也给国人带来了各方面的巨大压力。目前的中国无论走到哪里都是停车难,在家也是停车难。尽管有前瞻性的开发商在开发房产的时候,开发了大量的车库、车位,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现有业主停车问题,车位严重供不应求,物业公司就不得不在小区道路上划车位让业主停车,但谁用呢?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自动的起到了调节作用,谁出钱车位!早买还有车位,晚买就买不到!业主为了停车就不得不花钱甚至多花也可以,买到车位解决停车问题,谁还再考虑这个东西属于谁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买不到啦!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规划内车库或地下车位,开发商建设车库和地下车位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商可以有偿的提供给业主使用,包括出售、出租等形式,但必须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因为车库、车位是小区内的附属设施,实质是业主房屋的附属物,所以应该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第二种形式是小区规划的专用停车位,是在小区公共土地上规划的停车位,其性质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以开发商应该通过附赠的方式分配各业主使用。第三种形式就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上划出的停车位,这也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无权获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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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活动区域收停车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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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这样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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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居委会有权私设停车收费吗?一楼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如门前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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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一、计入公摊的停车场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停车场收入也应该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1、建议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停车收费的做法,其实停车收费其实是好事,但是要把这笔费用归属全体业主,并非物业公司私自收费,私自入袋。
2、如果还没成立业委会可以先去住建局投诉未经全体业主过半同意使用公共面积,但不是最终解决方法。还是鼓动业主们尽快成立业委会,把小区的管理权拿回业主手上。
二、所在的小区公摊有没有计入停车场的面积你可以到房地产管理局的测绘部门咨询。
扩展资料:
贵州:小区停车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管理服务中,《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规范管理、合理收费;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鼓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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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收停车费收取代收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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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物业征得业主同意能依法收取小区停车费。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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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把小区公共资源租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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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公摊面积的,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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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活动区域收停车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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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物管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作为对外收费停车场不合法。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做收费停车场的问题,小区业主有权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投诉,督促物业整改。
针对食店乱排乱放的问题,小区业主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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