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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本文贡献者:【野鹤思海川】,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怎么样管理,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第六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范等设施,并为新能源汽车设置配套设施。
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第十四条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第十五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第十六条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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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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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
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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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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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3.41.21.6.32.104附件附件64(2七、车辆进出小区和车库时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日附件《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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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贡献者:【一抹汐红】,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怎么样管理,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最佳回答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公安、建设、城建、规划、人防、工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公安、交通、人防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八条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九条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园区附近,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涉及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设置,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停车场内应当划有停车位置,设置出、入口和各类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室内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和坡(通)道防滑线。第十四条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
公安机关划定的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经营。第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 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三) 停车场应当由保安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看护;
(四) 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检查,登记并按规定停放车辆,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的行驶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 保障停放车辆安全,防止车辆丢失;
(六) 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
(七)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场,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爱护停车设施;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器,锁上车门;
(三)不得鸣喇叭或者长时间发动车辆产生噪音;
(四)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者有污染物品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乱扔垃圾;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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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需要什么资质
本文贡献者:【兰叶】,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怎么样管理,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最佳回答停车场管理注意事项:
1、停车场在管理时,工作人员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同时要定期对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进行检查,以保证人们的停车安全。
2、对其停车位要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对于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要采用不同颜色进行印制,这样就能识别出其中的差别,方便人们的停车。
3、管理人员在车辆进入之前要对车辆进项适当检查,看车辆是否有损坏,对于有损坏的车辆需要车主签字确认后再让其进入,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双方的纠纷了。
4、对于长期不遵守停车规则的车主,要给与规定的发函提醒,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实施锁车处理,这样来警示车主需要注意日常的停车规范。
5、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以上就是道尔智控小编解答(兰叶)解答关于“停车场管理需要什么资质”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用户(传说书酒风)回答“河北省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河北省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贡献者:【传说书酒风】, 疑问关键字:停车场怎么样管理, 下面就让道尔智控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本文能找到您要的答案!
最佳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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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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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建立城市智慧停车体系,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小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道沿石临时停车泊位和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供电动车、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的泊位,包括城市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建筑配建的非机动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沿石临时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道沿石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及违法停放车辆的查处,负责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级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收免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七条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八条推行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实现城市停车资源互联共享,全电子化自助缴费新模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智慧停车平台。第二章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九条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建立互联互通。第十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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