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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蓝卡停车场系统)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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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位自动收费系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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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路边停车停车管理系统由于车位少,在城市很多地方特别在路边划出了车位,以方便市民停车,这些车位实行计时收费管理。

路边停车管理系统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服务的停车管理和运营管理系统,车辆进入管理区域时,管理员通过手机收费APP实时抓拍车位照片并识别出车牌号码开始计时;在车辆离场时,用手机抓拍车牌计费,并由管理员收取停车管理费用。

系统对所有车位的停车状态实时跟踪统计,可实现远程数据查询、电子地图车位状态监控、参数设置和费率调整,提供数据接口。

为更大范围的行车、停车诱导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多种支付方式,支持市民卡、城市一卡通、停车公司自发卡、银联卡、APP支付、扫码支付(支持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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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位自动收费系统合法吗

非机动车道上的监控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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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遇险报警和求救报警;可以了解车辆历史行驶状态;3、可以对车辆的工作情况进行数据分析统计,并形成统计报表。车辆监控调度系统的建设,使得对车辆的管理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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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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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市政、房管、消防、质监、工商、税务、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第九条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二条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第十七条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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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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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就近配建停车场。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车流量大、车辆停放需求多的路段及区域,增设、施划部分临时停车泊位,为市民提供停车场地。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临时停车泊位。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立体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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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路边停车多长时间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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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7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背景及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据统计,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5万余台,其中汽车68万余台,汽车驾驶人88万余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管理工作,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活动,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优化提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我市停车管理工作尚处于粗放式管理水平,存在停车泊位不足、停车场建设不够、停车诱导缺失、智能管理平台未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特别在旅游旺季,景区停车难问题突出,在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和景区周边等热点区域,更是出现一位难求的现象。

市政府审时度势,将《办法》纳入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经过不懈努力,《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7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将停车管理纳入了城市管理工作大局,进一步优化了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规范了城市停车秩序,进一步满足了市民对交通发展获得感的需要。同时,《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在全社会倡导文明出行、守法停车意识,进一步倡导树立公交出行、绿色出行理念,从更高层次上谋划解决日照市区停车难的治本之策,展示新时代全国文明城市的新形象。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十条,分七章,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管理、停车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确立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我市停车管理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停车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三)明确了停车管理的政府职责、主管机关和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办法》第二章对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公共停车场建设主管机关、用地政策、多元参与停车场建设、配建地方标准等作了规定。第二章还对道路两侧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及临时停车需求、老旧住宅小区停车泊位供给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标准和管理模式。

(五)明确了停车场的管理方式。《办法》第三章对停车场备案、全市停车平台建设接入运行、标志标线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评估、沿街商铺门前停车泊位封闭管理和物业区域内停车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六)明确了我市停车工作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停车城市诱导,数据共享。《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诱导系统,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停车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七)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办法》第六章对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违反规定停放、停用访客区停车位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全民参与停车,倡导绿色出行,推进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收费管理、监督管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不同类型停车场定义等作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办法》确立的四项制度

四同时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联席会议和专家咨询制度。《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确定建立停车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停车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停车场备案制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费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制度,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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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放区停放机动车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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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个意思。第一,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地方,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各地都根据自己的管理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就出台有《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馆、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牧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可见,政府是下了相当大的力量来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管理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周围都没有非机动车停车处,一般都有专人负责看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此,这样即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第二,在没有设置停放地点的地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超市附近,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本条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驾驶员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我国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众多,如果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会使自己周围的环境得到美化,使交通保持畅通,还会极大地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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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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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第三条本条例适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公用、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道路交通协管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协管队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车辆审验、办证第六条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第七条凡购买、异动非机动车的,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牌、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第八条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车入户,凭购车发票和本人身份证明;

(二)五城区车辆过户,凭过户车辆、证和交易发票、过户双方身份证明;

(三)赠与的车辆,凭车辆、证和赠与人的说明及双方身份证明;

(四)价拨给私人的车辆,凭车牌、证和价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明;

(五)外籍车辆凭车辆异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第九条残疾人专用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牌或车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设备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第十二条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不得拼装非机动车。第三章车辆行驶第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

(三)醉酒后不准驾驶;

(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第十四条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

(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

(三)不得转租、转借三轮车。第十五条人力车、畜力车不准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上行驶。第十六条残疾人专用车只限于残疾人驾驶,不得转租或从事营运活动。第四章车辆停放第十七条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必备的标志、安全设施。停车场应指派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保证车辆归点停放,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八条凡需在道路上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划线定位,并报同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九条停放非机动车,应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应停放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非机动车在集贸市场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第五章处罚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对当场处罚未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或牌、证: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

(二)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后驾驶的;

(四)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

(五)违章停放的。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装载规定的;

(二)在禁行区域内驾驶的;

(三)驾驶营运的三轮车未按规定佩戴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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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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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开放式场地、人防工程、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设置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占用车行道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施划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秩序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等相关工作。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竣工核实等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口申报政策扶持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参与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施划,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等所需资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扶持政策。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税务、大数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遵循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内的收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区域由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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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智能停车场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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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智慧停车场通常分为设备前端、平台中端和客服坐席后端三个部分组成。

高清车牌识别一体机:目前高清车牌识别一体机普遍采用300万像素,典型车牌识别率99.8%:支持识别普通蓝牌、新能源车牌、单双层黄牌、单双层军/警牌、使领馆、港澳入出大陆车牌、应急车牌等多种车牌的牌号、颜色、类型等,典型场景中主流车牌识别率高达99.8%。

支持无牌车及非机动车免地感触发,有效取代传统的地感线圈,简化施工难度,降低部署成本。

防止误识别,过滤伪车牌,有效避免了“误识别”非车牌上的数字、字符及图形内容信息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可以识别车标、车款、车型、车身颜色等车辆结构化信息。

收费信息显示播报系统:此部分由显示和播报两部分组成,其中显示部分变化很大,有显示一行、两行、四行的,有横屏也有竖屏;有利用LED进行显示的,也有利用LCD进行显示的。对于一些中高端车场一般采用万能语音模块进行播报输出,对于一些低端车场一般采用固定语音库的方式进行播报。

道闸系统:此部分是智慧停车场的核心功能之一,传统的道闸是不具备数字化功能的,智慧停车场的道闸带有网络通信和计数功能,可以实现远程监控和诊断。

可视化对讲系统:此部分在智慧停车场中起步比较晚,各家采用的技术方式也迥异,我司在综合考虑各种稳定性、成熟度、开放性和对接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开发自有可视化对讲系统。具有可视、双向对讲、扫码支付、付款码支付、支持无牌车扫码入场等多种功能集一体。

停车场对讲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在智慧停车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采用200万-300万像素摄像机,镜头根据实际场景不同,选择4mm-8mm距多,一般视频监控存储1-3个月,3个月以后按时间顺序覆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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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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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第六条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五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第十七条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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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尔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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